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多種經營國有企業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
財稅字[1997]4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1994年實行新稅制后,為了支持鐵路的建設和發展,國家保留了對部分鐵路多種經營國有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這一政策到1995年底已經到期。經報國務院同意,決定對這部分鐵路運輸多種經營國有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再保留兩年。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部門所屬企業交納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4]176號)第一條規定,在1994、1995年度已經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鐵路運輸多種經營國有企業,在1996、1997年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從1998年1月1日起,恢復征稅。其他企業一律按規定征收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