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類白酒廣告宣傳費不予在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8]4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件》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考慮到我國糧食類白酒的生產現狀和廣告宣傳費列支的具體情況,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精神,為加強糧食類白酒的稅收管理,合理引導酒類消費,保證人民群眾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決我國白酒生產耗糧較大的問題,經研究,決定對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作納稅調整處理。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