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中有關費用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6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保證鐵路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第二批中央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4號)的精神,現對鐵路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中發生的有關補償費用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在鐵路企業將其所屬的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學校和醫院移交地方政府管理過程中,鐵路企業可按與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已簽署的協議,對實際支付的有關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學校、醫院的移交補償費用(具體數額見附表),允許在2004年一2006年的三年內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前據實扣除。
附表:鐵路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移交補貼費用匯總表(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