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國政府無償援助急救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05]5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吉林、安徽、江西、湖南、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為促進我國中西部地區急救醫療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對日本政府無償援助給我國內陸九省十市醫療機構的133臺急救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車購辦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國家稅務局車購辦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數量、型號、產地以及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照片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外國政府無償援助急救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外國政府捐贈急救車輛地區分配情況表(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