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鑄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5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部分到期停止執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138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寧波、安徽、福建、江西、山東、青島、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寧夏、陜西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上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鑄件產品增值稅先征后退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本通知附件所列的鑄造企業生產銷售的用于生產機器、機械的商品鑄件,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退還35%的辦法。退還的稅款專項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環境保護、節能降耗和鑄件產品的研究開發。
二、享受政策的鑄件是指利用鑄造工藝生產的金屬件,鑄造是指熔煉金屬,制造鑄型、并將熔融金屬澆入鑄型,凝固后獲得一定型狀和性能鑄件的成形方法。
三、具體退稅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4)財預字第55號〕的規定辦理。
附件:鍛件產品增值稅退稅企業名單(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