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06]7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天津、山西、遼寧、黑龍江、江蘇、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云南、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06年第一批270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6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l套,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指標分配表(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