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6]16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隨著出口退稅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調整,現有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制度已不能完全滿足工作需要。為解決出口貨物稅收函調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時和回函內容不確切等問題,總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辦法》,現印發你們,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
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辦法是加強征退稅工作銜接,防范騙取出口退稅的重要手段,對于外貿企業異地收購的出口貨物的退稅管理作用尤為明顯。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的發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稅管理、稅源管理等多個部門,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認真落實,各省級稅務機關要加強本地區發函、回函的管理、督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一步細化,完善有關規定,對函調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附件:1.×××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查核實出口貨物稅收有關情況的函(略)
2.×××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查核實出口貨物稅收有關情況的復函(略)
3.×××國家稅務局關于催辦調查核實出口貨物稅收有關情況的函(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