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江門市新江煤氣有限公司虧損彌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254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江門市新江煤氣有限公司虧損彌補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9]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江門市新江煤氣有限公司原為中外合資企業,經相關部門批準,于2006年整體轉讓給珠海市煤氣公司(國有獨資企業),成為珠海市煤氣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鑒于江門市新江煤氣有限公司只是股權發生改變,其法律主體、經營范圍、資產和債權債務等并沒有發生變化。經研究,同意江門市新江煤氣有限公司2006年及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在稅法規定的年限內,用以后年度發生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