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長江三峽庫區移民開發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字[1995]3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湖北省、四川省、重慶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了支持三峽庫區的移民開發和三峽工程的建設,根據國務院《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和《關于三峽工程庫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問題的批復》中的規定,現將三峽庫區移民開發中有關工商稅收、農業稅收的政策規定通知如下:
一、三峽工程建設占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按應納稅額40%征收耕地占用稅。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搬遷和專業設施復建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應當按規定納稅。
二、移民開墾荒地所取得的農業收入,從取得收入年度起,免征農業稅三年到五年。
三、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地、灘涂、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取得收入年度起,在一至三年內準予免征農業特產稅。對老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及其他地區中溫飽問題尚未解決的貧困農戶,納稅確有困難的,準予免征農業特產稅。
四、凡安置移民,屬于下列地區之一的貧困農戶:
(1)農促的生產和生活還有困難的革命老根據地;
(2)生產落后、生活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
(3)交通不便、生產落后和衣民生活困難的貧脊山區;經省、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減征農業稅。
五、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
六、對設在湖北省宜昌市所轄的宜昌、秭歸、興山縣;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轄的巴東縣;四川省萬縣市所轄的巫山、巫溪、奉節、云陽縣和開縣、忠縣;黔江地區所轄的石柱縣;涪陵地區所轄的豐都、武隆縣;重慶市所轄的長壽、江北縣和巴縣、江津市等長江三峽經濟開放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上述城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稅的減征、免征,由所在省、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決定。
七、對設在宜昌市、萬縣市、涪陵市等沿江開放城市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上述城市的老市區內開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凡屬于技術密集型的項目,或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屬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經財政部批準,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上述城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均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如需給予更多的減征、免征優惠,由所在省人民政府決定。地方所得稅的減免,由所在省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決定。
八、對安置移民中屬于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農轉非等人員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人質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符合規定人員的計算公式為:當年安置人員比例=〔當年安置符合規定人員的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當年安置符合規定人員的人數)〕×100%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符合規定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二年。當年新安置符合規定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安置人員比例=(當年新安置符合規定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人數)×100%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