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4]1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決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運輸費用和收購廢舊物資準予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扣除?,F就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二、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的廢舊物資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收購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扣除。
三、本通知從1994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