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字[1994]2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現就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
二、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
(一)黑色金屬礦采選產品,是指人工開采的供提取鐵、錳、鉻金屬的原礦和經過選礦工序生產的礦砂、礦粉。
將原礦或選礦后的礦砂、礦粉經煅燒或焙燒生產的人造富礦(包括燒結礦、球團礦),也屬“黑色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征收范圍。
(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是指人工采選的供提取鐵、錳、鉻金屬以外的其他金屬礦的天然礦石、礦砂、礦粉,不包括經冶煉或化學方法生產的有色金屬化合物。
三、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和煤炭。
(一)非金屬礦采選產品,是指從天然礦床中采選的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屬礦的礦石、礦砂、礦粉。不包括經煅燒、焙燒和加工的產品。
未經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屬“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征收范圍。
(二)煤炭,是指直接從地下開采出來的原煤和經洗選、精選工序生產的洗煤、選煤。
在開采、洗選、運輸過程中產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揀煤、風化煤、煤泥等,也屬“煤炭”的征收范圍。
四、原油、人造原油、井礦鹽仍按17%的稅率征稅。
本通知從1994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