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字[1998]5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一些地方的財稅部門和企業來電來函,要求對文件的適用范圍、實施日期等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適用于內資企業,其中第四條僅適用于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內資企業。
二、“通知”第四條所述的資產范圍應包括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
三、企業依據通知第四條的規定,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帳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1、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以上調整方法的選用,由企業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調整辦法一經批準確定后,不得更改。
四、“通知”除第一條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外,其余條款從發文之日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