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民防空辦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費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3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對人防部門收取的工程使用費繼續給予稅收優惠的請示》(國人防辦字〔1996〕第92號)收悉。經研究,現對人防部門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費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文件精神,人民防空辦公室按規定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費收入,凡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設的,可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單位或個人)使用人防工程,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規定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