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代理手續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20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保險市場的發展情況,為解決保險企業代理手續費稅前扣除不足的問題,經研究,現對保險企業代理手續費支出稅前扣除范圍調整如下:
從2003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開展業務支付的代理手續費,可在不超過當年本企業全部實收保費收入8%的范圍內據實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