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航系統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2003]17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的有關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對民航總局及地區民航管理機構在開展相關業務時收取并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的以下8項費用不征收營業稅:
1.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費;
2.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費;
3.民航經營活動主體和銷售代理企業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4.民航安全檢查許可證工本費;
5.安全檢查儀器使用合格證工本費;
6.民航從業人員考試費、執照工本費;
7.航空業務權補償費;
8.適航審查費。此前已征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以上收費項目,今后凡經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文明確調整為服務性收費的,從調整之日起,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