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0]67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將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票據式樣見附件)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附件: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票樣)(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