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12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1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整頓規范稅收秩序,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保障稅收收入穩定增長,稅務總局決定2012年繼續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檢查項目
一、檢查項目
(一)行業性稅收專項檢查(具體工作方案見附件1)
1.指令性檢查項目
(1)接受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
(2)資本交易項目;
(3)辦理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出口退(免)稅的企業及承接出口貨物業務的貨代公司。
其中,對資本交易項目的檢查,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的要求,及時獲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項目信息;對辦理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出口退(免)稅的企業的檢查,應按照2011年、2012年稅務總局下發的檢查企業名單、線索及要求繼續進行檢查。
2.指導性檢查項目
(1)房地產業、建筑安裝業;
(2)地方商業銀行、地方股份制銀行;
(3)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
(4)金融行業非居民企業;
(5)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開展的其他項目。
(二)區域稅收專項整治各地稅務機關要對轄區內稅收秩序相對混亂、稅收違法行為比較集中的地區組織開展區域稅收專項整治。重點關注農產品加工企業較為集中、稅收秩序較為混亂的地區。稅務總局將選擇部分重點地區進行督辦或直接組織查辦。
(三)重點稅源企業檢查稅務總局將組織有關地區稅務機關對下列企業進行稅收檢查:
1.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
2.中國中鋼集團公司
3.東風汽車公司
4.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
5.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
6.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
7.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8.中國建筑材料集團公司
9.安陽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10.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
11.哈爾濱電氣集團公司
12.云天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13.廣州寶潔有限公司
14.殼牌(中國)有限公司
上述企業的稅收檢查工作,稅務總局另行發文具體部署。
二、時間安排
上述行業性專項檢查、區域稅收專項整治和重點稅源企業檢查均于2011年3月份開始,10月底結束。其中,3月為組織部署階段,4月至9月為檢查實施階段,10月為總結整改階段。工作要求
三、工作要求
稅收專項檢查是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將其作為一項長期性、基礎性的稅收工作和稅務稽查的主要工作任務來抓。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
一 是要建立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各級稅務機關要及時成立以主要領導任組長,各部門協調配合、各負其責的稅收專項檢查組織領導機構,并由稽查局具體牽頭組織實施。
二 是要認真組織開展查前培訓。各地要針對所檢查項目的特點,結合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可能出現偷、騙稅的環節,對檢查人員進行專門培訓,使檢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檢查質量和效率。
三 是要加大宣傳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稅收專項檢查的宣傳發動工作,形成強大的輿論聲勢,擴大社會影響,提高納稅人對專項檢查的認知度和稅收遵從度,減少檢查的困難和阻力。
(二)精心組織,科學實施。
一 是要繼續推行分級分類檢查。各地要按照生產規模及納稅額大小對轄區內企業進行科學分類,統籌安排省、縣三級稽查部門力量,市、合理安排各級檢查任務。省稅務局稽查局要抽調業務能力強、政治素質高、作風過硬的人員組成重點檢查組,直接組織重點項目的檢查;
二 是要認真研究、制定稅收專項檢查工作計劃和檢查實施方案,綜合利用現有各種征管資料,對選定的行業和地區的總體情況進行梳理和分析,科學篩選檢查對象,明確檢查重點和檢查要求。
三 是要按照專項檢查與大要案檢查相結合的原則,靈活運用交叉檢查、集中檢查、下查一級等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協調,增強合力。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專項檢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統內外的部門合作,既要加強內部稽查、征管、稅政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又要加強國、地稅之間,異地稅務機關之間,稅務與公安、工商、檢察、法院、海關、銀行等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增強執法手段,減輕取證阻力,有效形成執法合力。國、地稅部門在檢查中,應盡可能聯合進戶,統一檢查,做到資源共享、各稅統查、分別入庫,避免多頭、重復檢查和稅款流失;各地要高度重視案件協查工作,保證協查回復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以利于檢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專項檢查工作涉及總局國稅函[2011]691號文件所布置開展自查企業的,稽查部門和所在地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結合已部署的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統籌組織專項檢查。
(四)以查促管,標本兼治。各級稅務機關要本著依法治稅、標本兼治的原則,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長效機制,研究探索宏觀分析機制、個案分析機制、延伸檢查機制、稽查建議機制等工作制度。在依法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的同時,摸索發案規律、特點和新的動向、趨勢,分析稅收征管薄弱環節和稅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議,真正實現整頓和規范行業、地區稅收秩序的目的。材料報送要求
四、材料報送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指定專人負責有關數據的匯總統計和材料報送工作。有關數據的采集、匯總要及時準確;上報的經驗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觀、真實地反映實際情況,具有借鑒價值;工作總結要具體詳實、客觀全面,所提出的建議和措施要有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級稅收專項檢查領導小組要對上報數據和材料嚴格把關,杜絕敷衍應付的現象發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于2012年3月底前向稅務總局(稽查局)報送本單位部署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2年7月5日前報送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半年總結及統計表;2012年11月15日前報送全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總結、分行業專題分析報告及統計表;隨時報送專項檢查的工作動態、經驗做法、典型案例及行業檢查指南等。金融行業非居民企業的各類數據、報告均直接報送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重點稅源企業總部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于2012年3月底前向稅務總局(稽查局)報送本單位部署重點稅源企業檢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2年7月5日前報送此項工作的半年總結及統計表;2012年11月15日前報送全年工作總結及統計表;隨時報送重點稅源企業檢查工作動態。
聯系人:稅務總局稽查局系統工作處聯系電話:010-63584598劉淼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2月28日
附件:1.2012年稅收專項檢查指令性檢查項目工作方案
2.2012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統計表 (略)
3.企業成品油購入、耗用、銷售、結存情況統計表(略)
4.企業成品油自耗情況統計表(略)
附件1
2012年稅收專項檢查指令性檢查項目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2012年全國稅務稽查工作會議精神,深入開展2012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稅務總局制定本工作方案。
接受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檢查方案
一、檢查對象
(一)接受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
(二)開具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
二、檢查年度
一般檢查2010年至2011年兩個年度的稅款繳納情況,有涉及稅收違法行為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檢查方法
省級國家稅務局從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和CTAIS系統中調取轄區內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和抵扣的相關數據,組織人員對原始數據進行分析、加工、篩選和匯總,形成接受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和開具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兩個風險企業數據庫。
(一)確定專項檢查對象根據CTAIS系統中行業代碼的劃分,將行業代碼為5264(機動車燃料零售)、5162(石油及制品批發)和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的一般納稅人企業確定為專項檢查工作開具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將購入成品油一般納稅人確定為專項檢查工作接受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
(二)制定風險指標和篩選疑點企業
1.接受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風險數據庫中設五個風險指標:
(1)企業整體稅負低于全省同行業稅負;
(2)企業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單組發票金額較大;
(3)企業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異地開具且比例較大;
(4)企業成品油進項稅額占其全部進項稅額比例高于全省同行業;
(5)企業成品油進項發票金額合計額度較大。綜合以上指標,依據風險點的數量及程度,篩選確定省級成品油購入疑點企業。
2.開具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風險數據庫設四個風險指標:
(1)企業稅負低于全省同行業;
(2)企業開出的專用發票合計金額較大;
(3)企業開出專用發票金額合計占銷售收入比例高于全省同行業;
(4)企業開具單組大額專用發票。綜合以上指標,依據風險點的數量程度,暫篩選出省級成品油銷售疑點企業,各地、市級國稅機關在專項檢查工作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實時對疑點企業庫進行上報擴充。
四、接受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檢查重點
(一)全面了解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系統掌握其行業特點和成品油耗用特點,根據選案疑點,分析制作檢查預案。
(二)檢查企業會計賬目、憑證,確定生產經營過程中耗油設備的使用情況,掌握企業合理油耗的定額和實際購入量。
(三)深入企業實地檢查;實地檢查車輛及耗油設備與賬載是否相符;實地檢查車輛及耗油設備成品油耗用的相關記載;實地檢查車輛及耗油設備的用途;對有成品油存儲設備的企業進行實地盤點,與賬載期末余額比對。
(四)檢查實施過程中,檢查人員應準確填制《企業成品油購入、耗用、銷售、結存情況統計表》《企業成品油自耗情況統、計表》等專用底稿(附件),進行數據分析,排查確定疑點。
(五)檢查企業外購成品油具體情況,如有下列問題,可能存在虛開發票行為,需作深入調查。
1.是否存在成品油購入量與合理耗用量嚴重不符的情況。
2.是否存在小額、零散、多次購入成品油情況。
3.是否存在同一時期在多個加油站購油情況。
4.是否存在大型車輛在鬧市區加油站購油情況。
5.是否存在無運輸車輛而購油情況。
6.是否存在數量較大的異地購油情況。
(六)企業購油業務真實性檢查
1.企業購油業務核實注重核查運輸車輛運輸線路加油的可能性,特別是對沒有銷售和采購地取得的加油發票要重點檢查。對大額發票所附的加油小票要比對企業車輛號牌。
2.對連續多日大額、整數發票應重點核實,可結合當月銷售情況進行運輸總量耗油比對。
3.核實企業運輸發票,統計總量,比對企業實際自運貨物數量,剔除虛增購油業務。
(七)檢查成品油購入資金支付、發票取得和貨物提取單位是否一致,對相關記賬憑證、往來賬目進行認證檢查。
(八)對相關人員進行訊問。對檢查存疑問題要對當事人或相關人員進行訊問,問明原因,查清事實,確定問題。
(九)檢查中對已確定的涉稅問題及時取證或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保證證據的完整性。
(十)加強稅警協作。在檢查中發現虛開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提請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保證案件查處工作的順暢開展。
五、開具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檢查重點
(一)檢查成品油專用發票開具情況。重點掌握專用發票開具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
(二)檢查加油站成品油日銷售表,核對發票開具情況,是否隔日開票或集中開票情況,通常情況下購油者均在當時索要發票,補開發票或將幾次購油集中開票,可能存在虛開發票問題。
(三)檢查品種油銷售記錄,檢查有無篡改品種開票情況。確定汽柴油實際銷售情況,檢查發票開具情況,如開票情況與實際銷售情況不符,可能存在虛開發票問題。
(四)檢查企業銷售成品油資金結算情況,核對資金支付方、貨物提取方、發票取得方是否一致。
(五)檢查有無大宗、異地(跨市)開票現象。如果存在需對購油單位的結算方式、運輸方式作進一步深入調查。
(六)核對加油站開具專用發票時所附的加油小票,查清小票登記的車號、加油日期,與企業的車輛號牌比對。
(七)企業耗油業務真實性檢查
1.礦產品采選企業耗油的檢查。根據企業生產剝離、采掘土石方總量測算開采階段挖掘機等設備耗油總量,根據土石方和礦產品總量及運距測算運輸車輛耗油總量,比對二者之和與企業總購油量差距,如果差距過大則可能存在虛進購油業務情況。
2.有大量運輸業務的生產經營企業耗油的檢查核對運輸貨物的總量及運距測算運輸車輛實際耗油情況。查清貨物的起運地和到貨地,比對加油發票看是否與運輸線路相符,如不符則有可能存在問題。
3.核實企業采購和銷售貨物運輸量和運距的總和,比對企業同時期的運輸能力,看企業是否存在外雇車輛運輸并為其加油的情況。
4.加強對銷售石灰石、水渣、粉煤灰、石子、石膏等低值大宗商品以及鐵粉、煤炭等高附加值耗油企業的檢查,檢查應延伸至下游購貨企業,核對貨物的運輸方式、運輸發票結算單位名稱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防止企業一方面將油品發票抵扣稅金,另一方面用地稅代開發票結算運費或將應稅收入轉變為地稅項目。
資本交易項目檢查方案
一、檢查對象
不論是從事實業投資、上市融資、企業內部業務重組,還是從事收購兼并、持股聯盟以及企業對外的風險投資和金融投資等事項,凡有資本交易(如股權交易、資本溢價、金融信托產品交易等)事項發生的企業與個人,均列入本次檢查的范圍。
二、檢查年度
一般檢查2010年至2011年兩個年度的稅款繳納情況,有涉及稅收違法行為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檢查重點
1.收入總額的檢查。
一 是檢查被查企業的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并入收入總額。檢查中,要特別關注其從各種來源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是否并入收入總額。有債務重組事項發生的,是否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有信托投資事項的,其信托投資收益中提取的“項目管理費”和“項目業績報酬”是否并入收入總額;有股權轉讓事項的,是否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轉讓股權收入、股權轉讓所得。有資產處置事項的,內部處置的資產有無轉移出境,轉移出境時是否視同銷售處理;企業對外處置的資產,是否及時足額視同銷售處理。有融資性售后回租事項的,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是否確認銷售收入。
二 是租金收入未按收入確認時間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三是信托投資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以信托公司為納稅人,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扣除項目的檢查。
一 是被查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屬于其當期實際發生的、且與其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有權益性投資事項的,其權益性投資業務是否列支應由被投資企業承擔的費用;有信托投資事項的,信托項目中列支的“營業費用”是否合法、真實并與收入有關;有股權轉讓事項的,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是否將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一并扣除。有融資性售后回租事項的,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是否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如何在稅前扣除。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是否先沖減2008年初職工福利費余額、職工教育經費余額,不足部分再按新稅法規定扣除;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否超出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否超過工資總額的5%;是否超過規定標準列支業務招待費;是否稅前列支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是否稅前扣除稅法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是否稅前扣除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為投資者或雇員個人支付的商業保險費是否在稅前扣除。
二 是各項資產稅務處理的檢查。重點檢查其是否準確界定各項資產,有無將資本性支出一次性稅前扣除;是否自行在稅前扣除未經報批的資產損失;未按稅法規定方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或者低于稅法規定的計提折舊年限造成折舊計提不實;是否將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在稅前扣除或攤銷。
三 是檢查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況。稅前扣除是否超過規定標準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工會經費支出或實際發生額未過規定標準但按規定標準扣除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限額列支手續費及傭金。
四 是檢查企業取得的各項票據,是否存在以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憑證列支費用。
3.企業重組的檢查。
一 是債務重組事項的檢查。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國境外,是否視同企業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是否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是否由變更后企業承繼。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稅所得額占其當年應稅所得額50%以上的,是否在5年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稅所得額。檢查中應特別關注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債轉股等特別事項。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是否將該事項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是否將該事項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損益的,其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是如何確定的。
二 是股權收購、資產收購的檢查。被收購方是否及時足額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損益;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是否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三 是業合并的檢查。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是否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其虧損是否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合并企業是否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四 是企業分立的檢查。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的資產是否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損益;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的,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是否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的,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是否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是否相互結轉彌補。五是備案事項的檢查。企業發生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是否提交了書面備案材料。凡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4. 資產持有期間增值減值的檢查。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5.境外投資抵免的檢查。
一 是企業定性的檢查。檢查主管稅務機關對被查對象的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身份的界定是否準確。特別是對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境外企業,要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關于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的規定進行判別。
二 是境外投資收益的檢查。檢查企業是否及時足額地申報了其境外投資收益。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都應逐一核對。
三 是抵免稅額的檢查。復核其抵免限額的計算是否準確,其申報的實際負擔的境外稅額是否真實、合法、有效。特別是對境外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雖有所得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但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有無將屬于上述規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投資性所得一并適用以其境外應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
四 是共同支出分攤的檢查。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分國(地區)別,下同〕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后扣除。
五 是境外虧損彌補的檢查。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六 是其他事項的檢查。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該所得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法定稅率且其實際有效稅率明顯高于我國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規定計算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和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抵免限額作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辦理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出口退(辦理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出口退(免)稅企業檢查方案
一、檢查對象
(一)自營或代理出口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的外貿企業(以下簡稱“外貿出口企業”;)
(二)自營或委托出口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的自營生產型企業(以下簡稱“自營生產出口企業”;)
(三)供外貿出口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外貿出口供貨企業”。)
二、檢查年度一般檢查2010年至2011年兩個年度的稅款繳納情況,有涉及稅收違法行為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檢查重點
(一)外貿出口企業檢查重點
1.是否存在假自營、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見”行為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一 是檢查外貿出口企業是否存在國稅發[2006]24號文第二項列舉的七種違規行為。
二 是檢查外貿出口企業是否存在異地報關、舍近求遠報關行為,從而違規取得發票或騙取出口退稅。特別是電子、服裝類產品要重點分析檢查。
三 是檢查外貿出口企業是否存在從商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后再報關出口的行為,特別是體積小、價值高的電子產品(如CPU、手表、手機、照像機等),從而違規取得發票或騙取出口退稅。
2.是否存在多申報出口退稅行為。
重點檢查外貿出口企業有無采取以下手段,造成多申報出口退稅行為:
一 是出口與進項計量單位不一致,折合數量申報出口退稅。
二 是同一筆出口業務或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個供貨方。
三 是按商品擴展碼多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
四 是出口換匯成本過高出口貨物。五是委托加工出口貨物和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未按規定辦理免稅證明,等等。
3.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是否申報納稅。
(二)自營生產出口企業檢查重點
1.計稅出口銷售收入的準確性。
一 是檢查計稅出口銷售收入依據是否與企業賬面外銷收入一致,是否存在少記、漏記、瞞報出口銷售收入等情況。
二 是檢查對紅字沖減出口銷售的“運保傭”,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虛設“運保傭”項目轉移企業利潤行為。
三 是檢查退關退運的出口貨物是否按規定沖減出口銷售收入,是否存在未退運的出口貨物沖減出口銷售收入行為。
2.“運保傭”項目的真實性。
一 是檢查企業發生的運費、保費所獲取的支付憑證是否真實,是否存在接受虛假票據的情況。
二 是檢查企業發生的運費所列支的范圍是否擴大、保費對應的險種是否屬貨物運輸保險。
三 是檢查企業傭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協議票據)、方向(與收款人關系)和傭金率的比率是否與實際相符,是否虛設從而轉移企業利潤。
3.進口保稅料件核算的準確性。
一 是檢查核實企業實際進口料件與進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商品名稱、數量、價值是否相符,有無高報、多報等情況。
二 是檢查核實進口料件流向是否合理,即其進口、存儲、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出口等是否符合海關有關管理規定。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全部出口;手冊核銷申報的邊角料、剩余料件和殘次品、副產品耗用的進口料件金額與實際發生是否一致。
三 是檢查核實進料復出口貨物的進料實際單耗與報關核銷單耗是否一致,對實際單耗低于報關核銷單耗標準的,多余進口料件是否如實申報。
四 是檢查核實進料深加工結轉情況,對進口料件的轉入、轉出是否如實申報。
五 是檢查核實有無發外加工情況,外發加工運回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等是否如實申報,有無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企業。
4.使用出口商品編碼是否準確。
檢查出口企業在出口退稅率調整前后其自產的出口貨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編碼,是否存在將低退稅率出口貨物按高退稅率商品編碼申報。
5.外購出口貨物申報免抵退稅是否符合規定。
一 是檢查出口企業是否將外購貨物按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
二 是檢查出口企業外購出口貨物是否符合總局規定的四種視同自產貨物的范圍。
(三)外貿出口供貨企業檢查重點
1.是否具有所銷售貨物的生產能力,生產廠房和生產設備與其生產的貨物、產量是否符合邏輯。
2.是否發生生產所必需的費用,如工資薪金、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等。3.進項發票是否有棉花等免稅農產品,是否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4.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經營行為。
四、檢查方法
(一)外貿出口企業檢查方法
1.采取假自營、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見”行為騙取出口退稅的檢查
(1)查找假自營、真代理等“四自三不見”行為的出口業務。通過《出口退稅信息管理系統》將出口企業出口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所有出口明細數據匯總,通過以下五種方法查找:
一 是了解企業機構設置和業務人員構成情況,查找企業出口業務是否借權掛靠等不屬于該企業自營出口的業務。
二 是了解境外客戶信息,結合業務人員經辦出口業務具體情況,比對被查企業出口業務,查找不屬于被查企業自營出口的業務。
三 是按運編號匯總出口貨物經營費用,查找運編號項下沒有發生經營費用或雖發生但明顯不合理的出口業務。
四 是通過《出口退稅信息管理系統》中出口企業已申報的出口退稅數據提取毛利率數據,查找毛利率偏低的出口業務(一般代理出口的業務,外貿公司每美元出口獲取0.2元人民幣以下,折算為毛利率為3%左右)。
五 是查找新增出口業務和國內供應商所對應的出口業務。
(2)詢問相關人員,了解出口業務全過程。詢問所有涉及出口業務的部門和人員,如:向國際業務部門詢問業務的發生與洽談、貨物的種類與價格構成、合同的具體條款和相關約定;向國際結算部門詢問客戶信息的審核、資信調查與動態跟蹤管理情況;向信用管理部門詢問信用限額申請與出口信用保險情況;向單證管理部門詢問單證繕制、單證審核、托單管理、相關許可證明的審核與辦理等情況;向財務核算部門詢問資金流轉、貨款收付與跟蹤結匯情況;向物流儲運部門詢問貨物的運輸、倉儲、訂艙、裝箱、理貨等流程情況及貨代公司資質審核情況,等等。
(3)外圍調查取證函調。
一 是向各主管機關取證。主要包括海關、商檢、外管和其他稅務機關。
二 是向其他機構或公司取證。如:通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信保)調查海外買方的資信情況,向報關行調查企業出口貨物的報關情況,向貨運公司調查企業出口貨物的裝運提付情況,等等。
(4)憑證資料的審核、比對與分析。
一 是對已收集的外銷合同、國內采購合同、出口退稅申報單證(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備案單證和企業內部自制的憑證等各種原始憑證資料的審核。
二 是在各種憑證之間,對照正常業務流程以及通過多渠道反映的出口貨物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總價等方面進行邏輯關系比對。
三 是分析出口交易的真實性。通過對出口貨物的貨物流、資金流和票據流的分析,進一步判斷被查的出口業務是否真實。
2.異地報關行為騙取出口退稅的檢查通過對企業出口退稅明細申報表進行分析、篩選,查找出異地報關的出口業務。按以下方法開展檢查,以核實出口貨物是否真實存在,出口業務是否真實發生:
一 是檢查相對應的出口合同;
二 是到供貨商進行實地調查或進行發票協查;
三 是了解異地報關出口貨物的操作流程;
四 是重點去貨代公司了解辦理該批出口貨物的貨運代理全過程。
3.從商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騙取出口退稅的檢查外貿企業從商貿企業購進貨物(電子產品類較多)后再報關出口的行為,對此類出口業務可從以下五個方面開展檢查:
一 是摸清該批出口貨物的貨款支付情況。
二 是到商貿企業進行實地調查。
三 是了解國外客戶的信譽情況。
四 是向被查企業了解該批出口貨物的操作過程。
五 是去貨代公司了解辦理該批出口貨物的貨運代理全過程。
4.多申報出口退稅項目的檢查
(1)計量單位不一致折合數量申報的出口貨物的檢查。
一 是核對同一關聯號項下的報關單上注明的數量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與申報的電子數據是否一致。
二 是核對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明細單、運輸單據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出口貨物名稱、出口金額、出口數量、出口單價等是否匹配。
三 是計算該筆出口貨物的進貨換匯成本(進貨金額/美元金額)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不同時期也有不同的標準),超過上限時,存在多退稅情況,可能部分進貨票已開但貨未出口,企業多申報進貨。
(2)同一筆出口業務涉及多個供貨方的檢查。
一 是根據申報的退稅憑證及發票號(大多數外貿企業填運編號)等相關資料,要求被查企業提供相對應的內外銷合同,檢查人員根據已簽訂的內銷合同,判斷用于申報退稅憑證上的供貨商是否為被查企業的合作伙伴。
二 是檢查同一關聯號項下所出口的貨物,是否屬同一筆出口業務,出口的時間、出口貨物名稱、出口總額、境外客戶是否相匹配。
三 是分析同一關聯號項下所涉及的供貨方銷售的貨物,相互之間有何關聯,與境外客戶簽約所指的貨物是否一致。對不一致的,都要延伸到供貨方,重點調查供貨方的生產能力。
(3)按商品擴展碼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的檢查。檢查人員可通過《出口退稅信息管理系統》中的“進貨明細數據”,對照商品擴展碼進行查找,確定相對應的申報年月及申報序號,進而查找原始退稅憑證。
一 是根據“申報年月+序號”查找企業已申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照海關編碼,分析判斷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貨物名稱應適用的海關編碼。
二 是當檢查人員認定的海關商品編碼與該企業申報出口的海關編碼不一致時,可到海關、貨代公司進行調查,或向專門行業協會咨詢,通過多方調查確定相對準確的商品編碼。
三 是到供貨企業進行實地調查。一方面:向當地主管稅務部門了解如何管理供貨方銷售該貨物,增值稅稅率的認定情況等;另一方面:了解該出口貨物的生產過程、原材料耗用及采購情況等。
(4)出口換匯成本過高出口貨物的檢查。
一 是審核被查企業申請人工處理時所陳述的事實是否合理;
二 是檢查該筆出口貨物的真實性。
(5)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檢查。
一 是檢查外貿企業申報的委托加工出口貨物是否真實,檢查企業與開具加工費生產企業是否簽訂了加工合同,加工的品名、數量、加工期與實際是否相吻合,核實所購的原輔材料與所加工的貨物之間關聯點。
二 是實地到加工企業進行調查:加工企業是否具有生產能力,原輔材料入庫的時間、數量及品種規格的記錄,車間領用材料的記錄,將加工貨物運至機場、碼頭、港口等地的運輸記錄等。
三 是通過出成率(成品數量與主要原材料之比)來檢測出口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合理,出成率高于本地區同行業水平的,說明申報出口貨物的數量不足或者虛增了原料數量,可能存在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四 是檢查加工費發票上注明的數量與實際出口數量是否一致;檢查申報退稅的憑證中,有沒有加工費的發票,特別是當原材料所適用的退稅率高于出口貨物的退稅率時,更應檢查加工企業開具的發票是否符合規定,外貿企業申報的退稅率是否準確。
五 是檢查開具原輔材料上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納稅人與實際銷貨單位是否一致。
(6)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檢查。
一 是查清被查企業從事的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所采用的材料核算方式。檢查人員可根據主管退稅稅務部門已出具的《外貿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所對應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上的手冊號,與進料加工貿易海關信息比對,核對一致的為作價加工形式,不一致的為不作價調撥。
二 是進料以作價形式加工的,檢查作價的進口料件是否低于進口時的到岸價格,造成少計算抵扣稅款;申報的進口料件征稅率是否準確,初級工業品是否以農產品名義按13%征稅率申報;是否存在申報辦理免稅證明時復出口貨物的商品代碼與報關出口不一致,且按低退稅率申報,造成少計算抵扣稅款的情況。
三 是進料以不作價形式調撥的,檢查該筆進料加工業務是否己開具了銷售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加工企業是否與被查企業簽訂加工合同,加工的數量、品種是否如合同所簽;是否取得加工費發票;其他輔料的進貨憑證是否合理合法;將調撥的進口料件還原,重新計算該批復出口貨物的出口換匯成本。
5.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有無申報納稅的檢查
一 是檢查視同內銷征稅出口貨物的范圍。
二 是檢查視同內銷征稅出口貨物的納稅申報情況。將全部屬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與企業實際申報情況進行比對,檢查是否存在未申報納稅的出口貨物;將己申報納稅的出口貨物,其應申報所屬期與實際申報所屬期進行比對,檢查是否存在遲申報的情況。
三 是檢查視同內銷征稅出口貨物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包括:檢查已申報納稅出口貨物的計稅依據是否準確,要與企業賬面收入金額、發票開具金額、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額以及海關電子信息進行比對,是否存在少報出口收入的情況。檢查申報抵扣的進項憑證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將已申報退稅或辦理代理出口證明的進項憑證用于抵扣;申報抵扣進項憑證上注明的貨物名稱、數量、金額與出口貨物是否相吻合,是否將其他出口貨物的進項憑證用于申報抵扣;已抵扣的進項憑證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超過期限抵扣的進項憑證是否到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
(二)自營生產出口企業檢查方法
1.出口銷售收入的檢查(1)比對出口企業免抵退稅申報、海關出口信息反映的收入與企業賬面反映的明細收入,查找差異原因。(2)檢查大額出口業務。要求被查企業提供與客戶交易情況,從中選擇出口量大或有異常的業務進行重點檢查。(3)退關退運出口貨物的檢查。①對于退關退運出口貨物已收匯、已核銷的.
一 是檢查是否有外匯管理局出具的“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是否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手續,并作相應的對外付匯國際收支申報;
二 是檢查是否蓋有海關驗訖章的退運貨物進口報關單;
三 是檢查是否有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四是檢查外管、海關、稅務三部門出具的退運證明所注明的退運數量、金額是否一致、與原出口是否一致,檢查賬面已沖減出口銷售收入與實際退運的金額、實際支付的金額是否一致。②對于在出口收匯期間發生貨物全部退運進境的,
一 是檢查海關簽發的進口報關單與原出口報關單是否一致;
二 是與出口銷售收入核對,對已做出口銷售收入的是否作沖減處理。③對于部分退運出口貨物的,
一 是檢查海關在出口報關單上批注的實退運數量、金額與海關重新簽發的出口返運貨物進口報關單(備注欄上注明原出口報關單號)是否一致;
二 是檢查實際退運的出口貨物與稅務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上注明的退運數量、金額是否一致;三是檢查賬面已沖減出口銷售收入與實際退運的金額、實際支付的金額是否一致。
2.“運保傭”項目的檢查(1)運費的檢查。
一 是根據被查企業已發生的沖減出口收入的運輸費用,按運輸方式的不同,《貨物運輸費用明細表》編制(要區分自營報關、委托報關)
二 是檢查運費憑證的是否合法。
三 是審核運輸費用支付真實性。
(2)保險費的檢查。審核保險費憑證的合法性以及保險費用支付的真實性。(3)傭金項目的檢查。
一 是根據傭金支付的明細情況,檢查外銷合同的簽約條款和企業內部核算表,確定支付的傭金性質(明傭還是暗傭),是否有傭金協議。
二 是檢查實際收款人的真實性。可通過對收款人與交易雙方的關系,判斷收款人與交易雙方是否存在分支機構、雇員、代理人或代表人的關系;核實付傭協議與出口合同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支付是否合理;核實收款人是否真實存在、是否收到此筆傭金(通過國際情報交流)。
三 是檢查過程中要區分傭金和折扣的含義。
3.進口保稅料件的檢查
(1)全面核對進口保稅料件的進口情況。根據出口企業提供的材料等相關會計科目,按已核銷的進料手冊號或核銷年度(實行聯網監企業)賬上記載情況與海關信息上反映的進口金額進行比對,查找與企業賬面金額不一致的原因,判斷差異合理性。
(2)檢查進口保稅料件的流向。在核實清楚進口保稅料件金額的前提下,通過對“原材料”等材料會計科目貸方發生額的檢查,確定企業在同一手冊項下或一個年度內是否存在外發加工領用、深加工結轉轉出、結轉其他手冊、進料退回、轉內銷以及發生自然損耗或自然災害損失等。
(3)檢查進口保稅料件生產耗用情況。在確定生產車間領用進口保稅料件金額的前提下,通過對“生產成本”等會計科目貸方發生額的檢查,確定企業在同一手冊項下或一個年度內是否生產副產品、殘次品分攤耗用進口保稅料件金額以及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材料、半成品損耗等。
(4)進料加工貿易項下特殊貨物的檢查。加工貿易項下的特殊貨物主要包括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檢查出口企業在同一手冊項下或一個年度內是否發生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銷售行為,銷售的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是否報經海關批準;銷售的邊角料是否在企業的賬上反映;發生的特殊貨物在手冊核銷或年度進口料件結算時,是否已足額申報。通過對上述四個方面的檢查,重新確定進料復出口貨物實際耗用的進口保稅料件,與企業申報的進口免稅料件進行比對,對差異部分進行調整。實行實耗法的企業要重新計算實際分配率,實行購進法的企業要重新確定進料復出口貨物實際耗用的免稅進口料件。據以調整進口保稅料件的不予抵扣稅額抵減額和免抵退稅抵減額。
4.使用不同出口商品編碼的檢查在深入到企業檢查之前,可事先到主管的退稅部門,根據海關出口信息,統計被查企業在出口退稅率調整前后的出口情況,據此來查找在不同時期使用不同商品編碼的出口貨物。具體可從以下方面檢查:
一 是了解企業的投資情況。檢查“固定資產”會計科目,看其借方發生額是否發生,如新增了固定資產,與新增出口貨物有何關聯。
二 是了解新增出口貨物的生產工藝及耗用的主要原材料,根據企業技術部門提供的生產工藝情況,檢查“原材料”會計科目的借貸方記載的明細情況,判斷與生產工藝所需是否一致。
三 是根據新增出口貨物的生產工藝、產品用途、規格型號、使用對象等情況,與海關商品編碼注釋進行核對,判斷企業新增出口貨物所報的出口商品編碼的應用是否準確。
5.外購出口貨物的檢查
(1)對出口企業沒有注明有外購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檢查人員在未知被查企業有外購貨物直接出口的情況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檢查:
一 是全面分析出口企業的出口產品結構情況,對新增的出口商品、其一出口商品增幅很大或出口總額大幅提高要重點關注。
二 是檢查“產成品”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是否存在將外購的貨物入“產成品”賬,是否存在報關出口的商品在結轉完工產品成本中沒有反映。
三 是檢查“原材料”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是否存在直接將外購的貨物入“原材料”賬。
四 是查找被查企業是否有異地報關的出口貨物。
五 是評估被查企業的生產能力。
(2)對出口企業已注明有外購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對照文件規定,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確定申報免抵退的外購貨物是否屬視同自產貨物范圍,該企業是否屬總局批準的試點單位。
(三)外貿出口供貨企業檢查方法
1.企業生產能力的檢查。調查供貨企業成立時間,特別是成立時間不長的企業,是否符合新設企業開發業務、人員招聘、組織生產銷售等必須的常規;調查企業注冊資本數額,有無設立后即抽走資本情況;調查企業生產經營場所,是否具備生產所售商品的能力,有無原材料、產成品的堆放場地;調查企業職工人數,是否具備生產所必須的人員,通過詢問職工,查明工資表所列員工人數有無虛列;調查企業生產設備,是否能夠生產所售商品,有無正常運轉等。
2.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的檢查,如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等。查明企業是否發生必須的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等;到當地供電、供水部門了解發生的水電費是否真實;對大額的辦公費用、差旅費核實原始憑證是否合法,費用發生是否真實。
3.對企業取得進項是否有棉花等免稅農產品的檢查。核查企業進項稅金對應的貨物是否是所售貨物生產所需的原材料,是否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抵扣的情況。對服裝生產企業來說,是否存在取得皮棉、籽棉、棉紗等離服裝產業鏈較遠的原料的進項抵扣。
4.通對對工人、倉庫管理人員詢問,核實企業是否進行過相關服裝的生產。
通過以上檢查,核實企業是否具備服裝生產能力,是否生產過所售服裝。除以上檢查外,針對虛開發票所進行的貨物流、資金流、票流的檢查,參照其他一般虛開發票案件的檢查。
(四)其他常見項目的檢查方法
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出口涉及的其他稅收問題的檢查與一般增值稅、所得稅檢查類似。目前,生產型企業由于產品專一,如果涉及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生產,一般均以該產品經營為主,檢查也相應涵蓋該企業所有涉稅事項。外貿企業通常經營品種較廣,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出口只占其經營范圍一小部分,對其進行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出口檢查時可不考慮整體納稅情況,只對涉及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出口業務的收入、成本、費用、發票使用、單證規范、增值稅申報、退稅申報、所得稅申報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除以上所列電子、服裝、家具類產品出口業務檢查重點及檢查方法外,其他項目檢查參閱一般增值稅、所得稅檢查方法。對出口業務涉及較多的匯率折算、運保傭、財政補貼、配額申請及購買等應加強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