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函[2009]255號: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進一步明確
針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下發后,一些地區反映在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程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了《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筆者結合目前執行的稅收優惠政策解析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內容及范圍。
國稅函[2009]255號明確列入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
據此可以理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包括過渡政策優惠在內的企業所得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
2、《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
其中: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見附表)
3、《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施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附件:執行到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表(見附表)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
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
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1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1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1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2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
2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
2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2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2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2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850號);
28、其他略。
二、備案制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的主要形式
《企業所得稅法》確立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充分以稅收的調控作用,引導我國經濟增長方式向集約型轉變,對體現科學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了很多政策扶持。比如說,從事農林牧漁業的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環境保護和節能節水項目、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及企業的公益性捐贈,都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履行必要的程序,除必須的審批事項外,企業所得稅優惠以備案制為主要形式。
國稅函[2009]255號規定,除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
國稅發[2008]111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的,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內容。
對列入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的范圍、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自行研究確定,但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必須一致。
所以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優惠審批管理控制比較嚴格,必須有文所指,這樣對于納稅人享受國家政策的稅收優惠提供了充分便利,目前文件中需要審批的內容有《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等。
國稅函[2009]255號規定,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并且第四條特別強調,今后國家制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均實行備案管理。
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報送相關資料兩種。
對于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
對于企業所得稅的備案管理,在已經發布的企業所得稅配套法規中對于特定事項也有具體明確,例如: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一)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第六條規定,稅務機關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的具體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第七條規定,從事《目錄》范圍項目投資的居民企業應于從該項目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有關部門批準該項目文件復印件;
(二)該項目完工驗收報告復印件;
(三)該項目投資額驗資報告復印件;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四條規定,企業應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備案手續。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第五條規定,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資料: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
(二)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見附件);
(三)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四)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二)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另外,國稅發[2008]111號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各類減免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國稅發[2005]129號附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條件》從新的政策規定看,一般都不需要審批,對于執行條件與新的法規不一致的,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納稅人的備案責任
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主要實行備案制,雖然方便了納稅人,但是對于應備案而未備案的優惠事項以及會計核算沒有區分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未必可以享受到稅收優惠,例如:
1、國稅函[2009]255號特別明確,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對于年度納稅申報時事后的備案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
2、國稅發[2005]12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3、國稅發[2005]129號第二十四條明確,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而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4、國稅函[2009]212號第三條規定,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5、國稅發[2009]80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因《目錄》調整,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減免稅條件的,企業應當自發生變化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并停止享受優惠,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6、國稅函[2009]185號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目錄》規定的條件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停止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7、財稅[2008]46號第二條,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內的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稅務機關的后續檢查管理
備案制政策應該說比較寬松,但是納稅人依然不能放松自身條件的要求,無論優惠條件還是納稅資料都要充分、可靠,不能忽視年度納稅申報之后稅務機關的重點檢查,例如:
1、國稅發[2005]129號第二十五條明確,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后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失誤的,應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及時取消有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督促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有關部門非法提供證明的,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2、國稅發[2009]80號第規定: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檢查、執法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每年定期對企業享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款事項進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是否繼續符合減免所得稅的資格條件,所提供的有關情況證明材料是否真實。
(二)企業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及時將變化情況報送稅務機關,并根據本辦法規定對適用優惠進行了調整。
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采取虛假申報等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報送備案資料而自行減免稅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3、國稅函[2009]185號規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目錄》規定條件,采用欺騙等手段獲取企業所得稅優惠,或者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享受優惠條件,但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稅務機關發現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有誤的,應停止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并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已經享受的優惠稅額應予追繳。
4、財稅[2009]70號第五條規定,在企業匯算清繳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進行日常管理、納稅評估和納稅檢查時,應對安置殘疾人員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情況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