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08]115號、財稅[2008]118號:企業購置專用設備抵稅范圍和行業確定
隨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兩個文件的下發,企業購置專用設備抵稅問題引起了不少納稅人的關注。本文從新舊政策主要內容,就企業購置專用設備抵稅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對比分析。
一是購置設備必須是符合規定的專用設備才能抵稅。按照新發布的兩個文件規定,這些專用設備必須是安全生產設備、節能節水設備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而原來稅法規定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購置的國產設備均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稅政策。新文件公布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八個行業50種設備,這些行業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公路行業;鐵路行業;民航行業;應急救援設備類。而且要求專用設備必須符合公布的設備名稱、技術指標、參照標準、功能及作用、適用范圍。節能專用設備包括十三類:中小型三相電動機;空氣調節設備;通風機;水泵;空氣壓縮機;變頻器;配電變壓器;高壓電動機;節電器;交流接觸器;用電過程優化控制器;工業鍋爐;工業加熱裝置;節煤、節油、節氣關鍵件。節水專用設備五類:洗衣機;換熱器;冷卻塔;噴灌機和滴灌帶(管)。同時也要求專用設備符合設備名稱、性能參數、應用領域、效能標準幾個指標。環境保護專用設備包括五類:水污染治理設備;大氣污染防治設備;固體廢物處置設備;環境監測儀器儀表;清潔生產設備。具體還要符合設備名稱、性能參數和應用領域。
二是購置專用設備必須用于專項投資才能抵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顯然,不用于環保、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的專用設備,即使購置也不能抵稅。原稅法規定,用于技術改造項目允許抵稅,技術改造是指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的改造。
三是抵稅的比例由設備投資額的40%調整為1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同時規定,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還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現在公布的專用設備以及相關的技術指標,是指2008年執行的標準。隨著情況的發展變化,這些專用設備及其相應的指標標準也會調整變化,納稅人需要及時關注這些優惠目錄的調整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