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辦費稅前扣除的注意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如果企業籌辦期發生支出200萬元(包括廣告宣傳費50萬元、業務招待費50萬元和其他費用100萬元),那么,一般情況下,企業可以在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180(100+50+50×60%)萬元,也可依據規定按不低于3年的期限稅前扣除,即每年可稅前扣除60萬元。
需把握以下兩點:
1.對開辦費金額不同而產生的稅務處理方法不同,各地稅務機關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蘇國稅函〔2009〕85號)第四條規定,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開辦費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萬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內均勻扣除。如果屬江蘇省國稅局征管的企業,上例中開辦費支出因金額超過50萬元,只能按規定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內均勻扣除。
2.關于籌建(開辦)期的時間定義,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籌建期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期間。對于開始生產經營之日這個時點,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企業理解均不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界定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該界定便于企業操作,也有利于稅務機關征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如何界定?各企業各行業的情形和標準又不盡相同,是以企業注冊登記結束之日還是以企業實體項目投產之日開始計算,各地稅務機關把握的標準又不盡相同,筆者建議相關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充分溝通,消除稅收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