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號:直銷企業繳增值稅應關注兩要點
國家稅務總局于日前發文,就直銷企業增值稅銷售額問題進行了明確。在政策具體執行中,企業應該注意哪些關鍵點呢?
注意直銷和代銷的區別
直銷通常的定義是,由直銷人員于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向消費者銷售商品,并對產品或服務作詳細說明或示范。
關于直銷的定義還有以下幾種:直銷,就是跨過中間環節直接把產品推向渠道終端和消費者見面的銷售形式;直銷,就是某企業的產品通過人際關系,依靠人與人之間層層的誠實口碑,傳輸商品信息,使傳輸對象購買商品,而傳輸者從中獲取利潤的一種營銷方式。
通俗地說,直銷就是直銷員在推薦產品取得報酬的同時,還建立、發展直銷員網絡,并根據這個網絡的銷售業績獲取經濟收入的一種營銷方式,這種方式又稱多層次直銷。
“代銷”的經濟含義為商品的供貨方將其商品以賒賣的方式供下一環節的賣方銷售。此時,其財務意義上的資 金所有權(債權)仍為供方,其銷售權為賣方。賣方在商品銷售后扣除自己的利潤所得,再將貨款按進價成本付款給供貨方。此前,在銷售方的財務意義上體現為“已銷應付貨款”的,為債務方。此種營銷方式的市場資金風險完全由供貨方承擔,賣貨方無任何市場風險,僅承擔商品在銷期間的實物保管安全責任,是銷售商非常愿意采取的一種商品營銷方式,風險為零、無本經營,又是一種融資手段。
搞清不同形式銷售合同的關系
代銷合同中,代銷人對代銷貨物能否銷得出去不承擔風險責任。購銷合同中,所銷售物品轉移給需方后,能否銷售出去,供方不承擔風險。因此,在訂立合同時,買賣雙方應就合同內容進行約定,如屬代銷合同,就應約定代銷費用、代銷條件等內容。
代銷的本義是代理銷售,其本質是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商品的代理權”,在銷售代理權限內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訂單、銷售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代銷與經銷在合同關 系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銷售區域的固定性、交易量限制、對不正當競爭的限制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所以在實際業務中,有的人會錯誤地將代銷與經銷混為一談。
具體來說,代銷與經銷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代銷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而經銷雙方則是一種買賣關系。
2.代銷是以委托人,即廠商的名義銷售,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則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
3.代銷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則是商品買賣的差價收入。
4.從法律關系上講,代銷行為即委托人行為,代銷商與第三人之間在授權范圍內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歸于委托人(供貨商),而經銷商與用戶之間發生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須由其自己承擔。
委托合同屬于服務性合同,服務合同包括保管、行紀、居間、委托等很多種類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三者的相同點都是屬于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其合同標的是提供勞務,而不是交付物。其中,委托合同的適用范圍比較寬泛,委托合同的當事人其經營資格不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批和登記,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當事人其經營資格則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批和登記。
而且,委托合同可以是無償的,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則必須是有償的。
與委托合同比較,行紀合同適用范圍相對較窄,限于代銷、寄售等貿易行為(如房地產營銷公司代銷房產),其行為只能是法律行為,而居間合同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其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
國家稅務總局在公告解讀中指出,直銷員按照批發價向直銷企業購買貨物,再按照零售價向消費者銷售貨物。《直銷管理條例》并未明 文禁止直銷企業和直銷員構成買賣合同關系,《直銷管理條例》使用“推銷合同”一詞來界定直銷員和直銷企業的關系。至于“推銷合同”的屬性,目前法律界是有爭議的。
由于這一模式下,直銷員擁有貨物的所有權,卻不具有貨物的定價權,所以很難說構成買賣合同關系或者行紀合同關系。總之,《直銷管理條例》使用的“推銷合同”是個難點,同時具備買賣合同和行紀合同等的部分特點。
居間合同是為委托人提供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服務范圍有限制,居間人本人并不參與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行紀合同的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事,與相對人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行為結果間接的歸于委托人。居間合同可能從委托人和其相對人雙方都收取費用,而行紀合同僅能向委托人收費。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5號公告解讀中描述的,“直銷員僅起到中介介紹作用,直銷企業按照零售價向直銷員介紹的消費者銷售貨物,并另外向直銷員支付報酬。”很明顯屬于居間合同關系,而不是行紀合同關系,因此不屬于代銷,不適用代銷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