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支持環保 多項優惠助力
我國稅收制度對節能環保項目有多項優惠,如環保、節能節水項目所得稅減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增值稅、所得稅優惠,購置環保、節能節水設備可以抵免稅額等。筆者就相關政策進行如下梳理。
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三免三減半”)。例如,某企業為2009年注冊的公共污水處理企業,當年沒有發生收入。2010年5月發生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150萬元,2010年度總收入為3300萬元,法定扣除項目為1600萬元。則2010年~201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2013年~201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減計收入總額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例如,某企業利用余熱發電,2012年度利潤額為2000萬元,取得收入中含技術轉讓費200萬元、資源綜合利用收入(余熱發電)200萬元,沒有其他納稅調整項目。該企業2012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2000-200-200×10%)=1780(萬元),應納稅額=1780×25%=445(萬元)。
設備投資抵免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相關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例如,某環保企業2012年7月用自有資金購進設備一套(節能節水專用設備,屬于優惠目錄范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注明價款5500萬元、增值稅935萬元。該企業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為9100萬元。則該企業專用設備投資額=5500+935=6435(萬元),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限額=6435×10%=643.5(萬元),2012年應納所得稅=9100×25%=2275(萬元), 2012年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2275-643.5=1631.5(萬元)。
清潔發展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規定,對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一)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三)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四)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實行“三免三減半”。但要注意,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為凈所得,同時,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項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0〕25號)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實行“三免三減半”。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稅收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規定,對銷售自產的符合規定的以建(構)筑廢物、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建筑砂石骨料,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等免征增值稅。對銷售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生產的符合條件的電力或熱力以及用廢棄的動物油、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飼料級混合油等七項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100%即征即退政策。對銷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農作物秸稈3類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木(竹、秸稈)纖維板、木(竹、秸稈)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箱板紙的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80%的政策。對銷售符合條件的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蔗渣漿、蔗渣刨花板及各類紙制品,粉煤灰、煤矸石為原料生產的氧化鋁、活性硅酸鈣等八項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例如,某企業以粉煤灰為原料生產活性硅酸鈣,原料中粉煤灰比重占27.5%。2012年取得活性硅酸鈣銷售收入4600萬元,進項稅金530萬元,則當年應納增值稅=4600×17%-530=252(萬元),可即征即退增值稅=252×50%=12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