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建飛:“差別紅利稅”是個不成熟的方案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在11月17日發布了《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差別紅利稅實施方案,實施日期為2013年1月1日。
政策的初衷可能有兩個:一個是抑制短期買賣行為;一個是抑制股價的下跌。
第一個初衷,在某種程度是違背市場規律的。市場的參與者形形色色,監管者不應通過政策進行選擇,市場中有長期交易者也有短期交易者他們共同構成了這個市場。只要這個市場是相對有效的市場,統計的數據顯示所有短期投資者的平均回報是不會高于長期投資者的。而且短期投資者的構成中有一部分很可能是一些技術流派的投資者或者對沖型的投資者,這些類型的投資者的參與在某種程度上是市場的有效補充,是提升市場有效性的重要手段;而且有足夠多的短期投資者是保持市場整體流動性的一個重要保障,也是市場價格發現的重要動力。通過稅收的方式給這部分投資者制造劣勢地位的做法并不見得有多聰明。
在這個初衷上,監管層更需要做的是嚴厲打擊內幕交易和散布虛假信息交易,加強上市企業的信息披露規范,提高市場的有效性。
第二個初衷,與引導價值投資的愿望相悖。短期交易不可能會抑制股價的下跌,也無助于股票價格的上漲。買和賣是對應的,如果抑制了賣就一定會抑制買。
一種情況是由于短期資金的性質,短期資金的賣出往往是下次買入的資金來源;另一種情況是未來市場可能會出現這樣一個場景:某家上市公司在大比例分紅前出現下跌,原因是短期資金選擇在分紅前將股票賣出以避稅,也可能是選擇避開分紅前買入交易如果對于未來處于搖擺時,亦有可能在分紅前賣出或分紅后買入,以避免未來的交易決策可能會加大交易的成本(納稅)。這無異于政策性的造成潮涌現象。這在某種程度上還會成為績優股票的一個交易障礙,與引導價值投資的初衷相悖,更與政策剛推出時市場對政策原本的解讀背道而馳。
在這個初衷上,監管部門應該統一稅率,完善包括資本利得稅、股息紅利稅在內各稅種的統籌和協調的稅收制度建設。
政策公布之初市場一片叫好聲,也有部分人士認為中國股市盈利能力不強,分紅有限,影響不大。然而市場和政策制定者都未曾想到差別化紅利稅的另一面有多么的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