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收取租金的所得稅處理
某公司將一棟閑置的房屋對外出租,租賃期限為5年,即2012年6月1日~2017年5月30日,每年租金為120000元,每月租金為10000元。合同約定,租賃業務開始時,出租方一次性預先收取全部租金,即2012年6月1日收取5年的租金600000元。對于這部分租金,是一次性計入2012年的所得計算企業所得稅,還是分期計入相關年度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是很清楚,向江西省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坐席員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對租金收入問題進一步進行明確,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納稅人租賃業務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可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也就是說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進行選擇。仍以上例為例,如果企業選擇將收取的租金600000元一次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則2012年7月,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是150000元,即應納企業所得稅=600000×25%=150000(元)。由于稅法與會計確認收入的時間不同,形成可抵減時間性差異540000元(600000-10000×6),應在以后年度的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540000元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即2012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40000元,2013年~2016年,每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20000元(10000×12),2017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60000元(10000×6)。
如果企業選擇在租賃期內,將租金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則稅法與會計準則的規定一致,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無需進行納稅調整。那么,上述公司2012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5000元,即應納企業所得稅=60000×25%=15000(元)。2013年~2016年,每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30000元,即應納企業所得稅=120000×25%=30000(元),2017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5000元,即應納企業所得稅=60000×25%=15000(元)。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租賃業務結束時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仍是上例,假設合同約定于2017年5月31日一次性收取租金600000元。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哪種方式確認收入呢?能不能將租金均勻分期計入相關年度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呢?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將租金收入分期均勻計入租賃期內相關年度,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合同或協議規定租賃期限為跨年度,二是租金為提前一次性支付。由于租賃合同約定在租賃業務結束時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而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因此不符合可將租金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的條件。也就是說,該公司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合同約定的收取租金日期,即2017年5月31日。企業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而不能選擇將租金收入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的方式確認收入。
所以,該公司在2012年~2016年期間,無需就租金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僅在2017年收到租金時確認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可。由于稅法與會計確認收入的時間不同,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540000元(600000-10000×6),應在以后年度的納稅所得中增加。該項金額需要進行調整,即2012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60000元(10000×6),2013年~2016年每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20000元(10000×12),2017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40000元(100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