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視同內銷貨物 進項稅額抵扣有新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1號公告)規定,從2012年6月1日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凡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的,如未按國稅函〔2008〕265號文件規定的期限申請開具證明,外貿企業可在各項單證收集齊全后,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
對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的情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出口企業出口的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
(一)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二)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三)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四)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五)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對上述應計提銷項稅額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從成本科目轉入進項稅額科目;外貿企業如已按規定計算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并已轉入成本科目的,可將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及轉入應收出口退稅的金額轉入進項稅額科目。
國稅函〔2008〕265號文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凡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或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以及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自規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由外貿企業根據應征稅貨物相應的未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填具進項發票明細表(包括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開具日期、金額、稅額等),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
國稅函〔2008〕265號文件對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開具的時間有嚴格的規定,但在實踐執行過程中,由于企業財務人員的疏忽或者是對政策理解不夠透徹等原因,企業常常沒有在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到稅務機關開具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導致正常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情形發生,為此,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21號公告針對國稅函〔2008〕265號文件中規定的證明開具時間作了修改,間接取消了開具證明的時間限制,避免了外貿企業由于開具證明不及時而造成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