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匯繳事項都需稅務機關審核
案例
2012年新年伊始,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剛剛開始,某信息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的財務主管張會計卻對此憂心忡忡。原來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他,企業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及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發生了變化,企業須在5月31日匯算清繳結束前完成納稅申報,否則,稅務機關將不再對相關涉稅事項進行審核,如果稅收優惠和稅前扣除申報不準確,相應的法律后果將由企業承擔。張會計以往處理此類業務時,都是把申請和有關資料準備妥當,交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審批,然后再依照稅務機關確定的數據填報或更正納稅申報,不僅工作輕松,也規避了相應的涉稅風險。張會計說,雖然可能會因此多繳納些稅款,但畢竟不受處罰,對企業來說仍然是利大于弊。今年的變化,讓張會計陡然感覺到了責任和風險。
相關政策分析
張會計所感受到的變化,與現行的一些政策緊密相關。
一是稅收優惠管理政策?,F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執行的依據主要有三個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上述文件規定,減免稅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對實行報批類減免稅的,納稅人應提交相應資料,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對備案類減免稅中屬于事先備案的,納稅人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經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不得享受優惠;備案類減免稅中屬于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追繳納稅人相應的稅款。按以上政策,本文案例中的企業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屬于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事項,納稅人能否享受稅收優惠,需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審核確定。
二是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政策。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變化較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初,《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除可以自行計算扣除的部分外,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2011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為了簡化審批管理,減輕納稅人負擔,發布了新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將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制改成了申報制,并明確規定,企業應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稅務機關應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賬和納稅檔案,及時進行評估或核查,對企業申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梢?,本文案例中的企業所發生的資產損失是不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可自行申報扣除。
三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政策。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以下簡稱7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依照稅收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應補或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有關資料、結清全年稅款的行為。這一規定確定了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主體地位。
同時,79號文件也明確了稅務機關的工作。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后,應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值得注意的是,在需要審核的事項中,雖然包括稅收優惠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但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25號公告頒布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稅務機關已無需事先審核審批。
結論及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本文案例中的企業,其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的通知并不完全正確,缺少足夠的政策支持。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可由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時自行申報扣除,而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需經稅務機關審核。
其實,在目前的征管現狀下,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在5月31日前對轄區內企業年度匯算清繳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核,基本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也存在值得商榷的法律責任問題。一是企業辦理年度申報大多靠后,扎堆現象嚴重,加之信息化應用程度不高、人工審核效率低下,稅務機關根本無法及時完成審核;二是匯算清繳主體是納稅人,稅務機關過多的審核,導致征納雙方法律責任不清,會加大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
綜上所述,匯算清繳期間,屬于稅法明確規定的涉稅審批事項,納稅人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核審批后予以辦理;屬于申報備案制的涉稅事項,建議全部改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自行申報處理即可。稅務機關應將主要精力放在納稅服務和后續管理方面,加大納稅評估或檢查力度,以此方能明確征納雙方的法律責任和義務,進一步規范征納秩序,提高征管工作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