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安排企業經營 用足用好優惠政策
前不久,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公告)。綜合研究去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和12號公告后可以發現,有關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相關具體操作問題至此已基本明確,納稅人可以依據政策規定對自身的經營作出符合政策導向的安排。
12號公告內容非常豐富,明確了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的一系列問題。比如,12號公告明確了享受優惠的條件,總分機構不全部在西部地區享受優惠的處理辦法,能否同時享受多種稅收優惠的問題,未享受完的減免稅優惠如何處理的問題以及辦理稅收優惠的程序問題等。
綜觀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政策,其最大的優惠特點就是力度大、時間長。從優惠力度上看,一方面其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比法定稅率低了10個百分點,能給企業帶來實實在在的優惠;另一方面政策規定享受優惠的主體為企業,而不是項目,這能讓企業的非主營業務收入也可以“搭車”享受優惠。從優惠政策規定的時間上看,優惠時間長達10年,而且可以預計2020年之后繼續延長優惠的可能性比較大,因為西部大開發的戰略目標難以在2020年就完全實現。因此,納稅人應配合國家西部大開發的戰略,合理規劃安排企業經營,以充分享受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那么,企業該如何規劃安排自身的經營才能最大限度地用好稅收優惠呢?筆者以為,鑒于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屬于稅率式優惠,納稅人應盡量擴大享受低稅率的應納稅所得。具體來說,企業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入手。
第一,適當調整企業的組織結構。由于12號公告規定,只有設在西部地區的總機構和直屬總機構的二級分支機構才可以適用15%的稅率,優惠地區外的二級分支機構和優惠地區內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都沒有資格。所以,為充分享受政策優惠,企業可以調整自身的組織結構來適應政策的要求。
比如,納稅人可以將位于西部地區的三級及以下的分支機構,升級為直屬總機構的二級分支機構;或者將鄰近西部地區的二級分支機構歸并到西部地區分支機構或直接遷移到西部地區。舉例來說,某總公司可以把位于湖北的不適用稅收優惠的分公司撤銷,將其業務劃歸到位于重慶的分公司;如果出于靠近市場的考慮,該總公司也可以把位于湖北的分公司搬遷到重慶靠近湖北的地方。
再如,納稅人還可以將西部地區的分公司變成子公司,或將西部地區的子公司變成分公司。至于如何變,主要取決于何種組織形式可以使享受低稅率的所得更大,可以根據企業整體的情況和總分機構稅率不一致的所得稅計算方法,通過相對復雜的計算得出。
第二,重新布局企業的業務。12號公告規定,只有主營業務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目錄范圍的企業才可按15%預繳所得稅,所以納稅人可以將西部地區外已經開始或即將開始的符合優惠條件的業務轉移到西部地區,既可以轉移到西部從事同類業務的企業,也可以轉移到西部非從事同類業務的企業,或干脆新辦企業。如果企業要統籌考慮享受西部的優惠政策,又兼顧目前的業務布局,可以將部分業務轉過去,只要達到優惠政策規定的標準即可。
第三,優化企業的業務流程。所謂優化,是指通過改變產業鏈的走向和價值分布,將更多的利潤轉移到西部關聯方,以使更大的所得可以享受低稅率優惠。需要注意的是,在優化業務流程的過程中,納稅人應遵守關聯交易的原則,規避稅務風險。
除了上述方法外,如何用足用好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還需要企業和中介機構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