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12]27號: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明確
為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結構升級,促進信息技術產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期出臺了財稅[2012]27號文《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落實國發[2011]4號文《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有關所得稅政策。結合文件相關規定,就相關規定的理解及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分析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形式
財稅[2012]27號文件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形式的規定是對財稅[2008]1號文《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中相關政策的重新規定和進一步加強。
㈠定期減免稅優惠。財稅[2012]27號文件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與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分別明確了不同政策,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產品標準不同,其優惠也有區別。
1、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境內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㈡兩種減低稅率優惠。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1、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這里應注意,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減半征收期間內,應按25%的法定稅率而非15%的低稅率減半征收。2、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這類企業并非只要符合條件就都可以享受該項優惠,相關部門還要根據國家規劃布局支持領域的要求,結合企業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收入或軟件產品開發銷售收入、盈利等情況進行綜合評比,實行總量控制、擇優認定。財稅[2008]1號文并無此規定。
㈢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為不征稅收入。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軟件企業按照《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作為不征稅收入。此前,財稅[2008]1號文將即征即退增值稅款明確為“不作為所得稅應稅收入”,此次出臺的政策再次強調了該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也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其用于研究開發的費用,當然也不能加計扣除。
㈣職工培訓費稅前扣除問題。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08]1號文也有此規定,但財稅[2012]27號文件在核算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即該項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
㈤軟件及固定資產折舊問題。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財稅[2008]1號文中也有同樣政策,但本通知對這兩項政策不再要求“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實際上,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的相關規定,這兩項優惠政策并不屬于需審批的優惠事項,而屬于備案管理事項。
二、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資質認定
財稅[2012]27號文件對可享受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都規定了相應的條件。此前,有關文件也曾規定相應條件,如《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與以前文件相比,財稅[2012]27號文件所規定的條件大部分更嚴格,且要求更為詳細。如對于軟件企業的研究開發費,國稅發[2005]129號文只要求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軟件收入的8%以上。而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企業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此外還要求企業在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再如對軟件產品收入,國稅發[2005]129號文要求企業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而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為規范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資質認定,未來將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應當注意及時向相關部門報送資料取得認定資質,以免不能充分享受減免稅優惠。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4個月內,按照本通知及國稅發[2008]111號文《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同時,應在獲利年度當年或次年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優惠。如某軟件企業2012年開始獲利,但在2013年5月31日后才取得相關資質,則其只能在2013至2016年享受“一免三減半”定期減免優惠,2012年不能免稅。
三、需要注意的其他問題
1、對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必須是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其新辦認定標準按照財稅[2006]1號文《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規定執行。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并無此要求,即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即使在2011年1月1日前成立,也可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定期減免稅政策。
2、享受定期減免稅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期的計算都是自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起始時間是2017年12月31日前的獲利年度。對于“獲利年度”,財稅[2012]27號文件首次明確為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減去第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的金額。
3、財稅[2012]27號文件于2011年1月1日開始執行,財稅[2008]1號文中的相關政策同時停止執行,但根據財稅[2008]1號文享受定期減免稅的企業,仍可繼續享受期滿為止。如某軟件企業成立于2008年并于2010年獲利,從2010年開始享受“二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則該優惠可執行至2014年。
4、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依照財稅[2012]27號文件可以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與所得稅其他相同方式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財稅[2012]27號文件明確,應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如某企業符合高新企業技術15%低稅率優惠,同時也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10%低稅率優惠,則只能選擇最優惠的10%稅率。另外,根據《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所得稅優惠條件的,只能或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或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