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新舊政策變化
2011年,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新一輪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從20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又出臺了《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政策執行過程中的操作性問題,每一條都有亮點,具有很強的實際指導意義。
收入總額的概念得到了明確
上一輪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的政策文件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按照該文件規定,西部企業要享受低稅率優惠,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具備前提條件,即以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但該文件并未明確收入總額是否包含投資收益,而此次下發的《公告》卻就此進行了明確,即收入總額應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其中,第六條第四款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也就是說投資收益也應作為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在此之前,各省市對該政策執行中各有差異,有些省份在確定主營收入所占收入總額的比例時,規定收入總額是不包含投資收益的,有些省份則包含投資收益,《公告》的出臺統一了政策的執行口徑。
對于企業而言,這一規定較之前規定更為嚴格。如果企業有對外投資項目,會影響到主營收入所占比例,這點需要企業注意。此外,一些邊緣企業或許也會因為主營收入比例不夠而被剔除在外。
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有所放寬
《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在年度匯算清繳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相關資料。第一年須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實行備案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審核、備案管理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備案。”這一規定與之前的有所不同。之前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中規定:“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相關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上報,第一年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報經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執行”。此次《公告》明確對申請享受優惠的企業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實行備案管理,而如何實施備案管理以及哪個層級實行備案,則給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權。
《公告》第二條第二款同時規定,“凡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要求企業提供省級(含副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這點也較之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的規定有所放寬。按照國稅發[2002]47號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對于企業而言,在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得到確認應該更為便捷,視為利好。
新舊政策銜接操作性問題明確
鑒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尚未頒布,《公告》明確,目錄公布前只要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范圍的,就可以享受15%的優惠稅率,公布后依然符合的就繼續享受,如果不符合的重新計算即可。
同時,按照《公告》第四條的規定,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在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時,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進入獲利年度等原因,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國稅發[2002]47號第二條規定完成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手續的,可按照《公告》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后享受原稅收優惠。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文中對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進入獲利年度兩個原因的表述外,還有個“等”字,這個“等”字能否理解為還包含有其他特殊原因(例如辦理時限過長造成的逾期),還是對企業的一個更大的讓渡,還有待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明確。
還有一點值得一提,《公告》明確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為依據,凡是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的企業,同時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例如,某企業正在享受2011年度享受西部大開發15%的優惠稅率,同時還符合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優惠條件,并且處在第四至六年減半期間,這樣該企業就可以享受在15%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基礎上,再減半征收的優惠,這一規定,更好地體現了國家對西部大開發的支持,以及對相關企業的優惠扶持力度。
優惠額計算應剔除優惠區外機構收入
《公告》第六條明確了總分機構在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時的計算原則和計算方式。主要企業注意的是,無論是總機構還是二級分支機構,只能就其在優惠地區內的主營業務收入進行確認和享受,在確定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主營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時,也只能考慮在優惠地區內的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優惠區外的不得考慮。這里應注意,由于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所以不能單獨享受優惠政策。
具體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和繳納方式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此外,總機構在優惠區內的,相關審核、備案手續應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總機構在優惠區外,二級分支機構在優惠區內的,企業相關審核、備案手續向分支機構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