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虛開增值稅 專用發票如何處理
在日常經濟業務往來中,部分納稅人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以及發票專業知識匱乏,可能會有意或者無意地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文將對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及相關風險進行分析。
從取得發票方的主觀態度來看,存在惡意取得和善意取得兩種情況。按照稅法規定,應分別對其進行處理:
(一)惡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出于少納稅款的目的,往往故意作大進項稅額,而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常用的方式之一。
惡意取得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的規定,除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外,還要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由于非主觀原因,有時會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這種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明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2)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為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同時,稅法規定了相關補救措施,即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但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對于納稅人善意取得的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滯納金如何處理沒有明確,為此,國家稅務總局通過《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進行了明確,即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