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收政策整理之稅收優惠政策集錦——所得稅篇
企業所得稅
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農產品初加工所得稅優惠范圍擴大。《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進一步明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細化為:麩皮、麥糠、麥仁,稻糠(礱糠、米糠和統糠),薯類淀粉,大麥、糯米、青稞、芝麻、核桃,大麥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番茄,玉米胚芽、小麥胚芽,甜葉菊,蘆葦,蠶繭,廠絲,風干肉、豬牛羊雜骨等。上述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3、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4、新疆困難地區企業所得稅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53號),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疆困難地區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和邊境縣市。
5、西部地區所得稅優惠。財稅[2011]58號明確,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企業取得地方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對企業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7、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減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8、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自2011年1月1日起:豬、兔的飼養,飼養牲畜、家禽產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飼養”項目處理;觀賞性作物的種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項目處理:“牲畜、家禽的飼養”以外的生物養殖項目,按“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處理;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財稅[2008]149號文件規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卻、過濾”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過濾、吸附、解析、碳脫、濃縮、干燥”等……企業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受托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9、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明確,對企業持有2011-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0、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期限延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1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限延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1、全國職工優秀技術創新成果獎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職工優秀技術創新成果獎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11]10號),對第三屆全國職工優秀技術創新成果獎獲獎項目完成人的獎金總計230萬元,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2、亞沙會參賽運動員獎金免稅。根據財稅[2011]11號文件規定,對亞沙會參賽運動員參加亞沙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三種情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4、工資、薪金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2011年第48號),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將原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37號),對學生個人參與“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獲得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6、個人取得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稅[2011]76號文件規定,對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