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收政策整理之稅收優惠政策集錦——財產行為稅篇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專門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免征房產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然林保護工程(二期)實施企業和單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0號)規定,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一、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專門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于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二、對由于實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業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產經營的,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三、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劃分不清的,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印花稅
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轉讓CDMA網及其用戶資產企業合并資產整合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和土地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號)規定,對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聯通新時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向中國電信轉讓CDMA網絡資產和業務過程中,轉讓房地產和聯通新國信通信有限公司在資產整合過程中,向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轉讓房地產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予以免征。
契稅
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免征契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2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