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11]118號:“三北”供熱企業繼續享優惠
我國長期以來對“三北”地區供熱企業給予相關優惠政策,以確保廣大群眾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緩解供熱企業由于煤炭價格上漲帶來的生產經營困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執行到期后,兩部門最近再次聯合發出《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8號),明確“三北”地區供熱企業繼續執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文件適用地區和企業
與財稅[2009]11號文件一樣,財稅[2011]118號文件的適用地區是“三北”地區的17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適用的供熱企業,不僅包括熱力產品生產企業,也包括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其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政策適用期
財稅[2009]11號文件規定,增值稅的免稅期間為2009年~2010年供暖期期間。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期間為2009年1月1日~2011年6月30日。財稅[2011]118號文件也針對不同稅種分別明確了免稅期間。其中,增值稅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1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我國“三北”地區的供暖時間短則4個月,長則6個月,而且一般都跨年度。此前由于對供暖期的理解不同,所以對增值稅的免稅期結束時間也有不同的認識。財稅[2011]118號文件對供暖期作了具體說明,指從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與財稅[2009]11號文件相比,財稅[2011]118號文件免征期更長,同時對免征期的結束時間不再以供暖期為標準,而是規定了明確的日期,起始時間也與已到期的財稅[2009]11號文件規定的免稅期結束時間相銜接。
免稅稅種和具體的免稅辦法
財稅[2011]118號文件規定的免稅稅種包括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是指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也包括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對于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規定應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單位供熱或者兼營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規定按其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
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1.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分別核算。《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如對于安裝過水熱的居民,一些供熱企業在向其收取采暖費的同時會加收過水熱費用,而加收的過水熱費用并不可以免征增值稅。因此,如果供熱企業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和過水熱費用不分別開具票據并分別核算,其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也將不能享受免稅政策,而需要納稅的過水熱費用實際上遠遠低于可免稅的采暖費。
2.自產暖氣和外購暖氣用于職工福利,相應的進項稅額都不得扣除,但原因不同。企業自產暖氣向本企業職工供暖,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款“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應作視同銷售處理,但由于免稅,這部分采暖費收入相應的購進貨物或勞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作轉出處理。外購暖氣向本企業職工供暖,則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第一款的“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不作視同銷售處理,相應的進項稅額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作抵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