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起征點提高 享受優惠需對號入座
近日,財政部出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自2011年11月1日起,將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為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元~500元。為此一些網站報道稱“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只要月營業額不足5000元,就免繳營業稅。”這種說法是不嚴謹甚至錯誤的,沒有正確理解上述政策的適用范圍。納稅人在營業稅起征點稅收政策適用上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起征點優惠僅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這里需要明確的是,《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個體工商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6號)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而其他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外籍個人。
一些納稅人提出,財政部令第65號明確其目的是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而這里享受起征點優惠的只能是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感覺有點“名不符實”,其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3種類型。個體工商戶可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這是說,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只要符合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標準,也可劃型為小型和微型企業。
其次,個人獨資企業和私人合伙企業不享受起征點稅收優惠。個人獨資企業和私人合伙企業屬于營業稅納稅人中的“單位”中的“企業”范疇,雖然《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這跟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否屬于“企業”的范圍沒有關系。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能因為不屬于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企業”,就認為也不屬于營業稅納稅人中所稱的“企業”范疇,而應屬于個人的范疇來享受起征點的優惠,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再次,營業稅營業額及起征點的具體確定。
1.達到起征點的全額納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此條的規定,對達到起征點后如何計算繳納營業稅進行了明確,而一些納稅人所理解的,達到起征點征稅時將營業額減除起征點計算應納營業稅無疑也是錯誤的。
2.營業稅起征點以不同稅目營業額“合計額”為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這里的“合計額”即指納稅人當期所有營業額包括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營業稅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和同一應稅項目中的不同子稅目之和,而不能進行分解計量,分別認證。
最后一個問題,“起征點”與“免征額”有著嚴格的區別。
一些納稅人在對營業稅起征點的政策適用上與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政策適用存在概念上的不清認識,所謂起征點又稱“征稅起點”,是征稅對象達到征稅數額開始征稅的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時不征稅。一旦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時,則要就其全部的數額征稅,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征點的部分征稅。而免征額又稱“費用扣除標準”,則是在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它是按照一定標準從征稅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免征額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征額部分征稅。如《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里的“3500元/月”應稱作“減除費用標準”,而不是“起征點”,此外《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還規定了,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個人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等,均可在稅前扣除,這里的扣除屬于法定扣除項目,不屬于免征額。起征點與免征額其相同之處在于當征稅對象小于起征點和免征額時,都不予征稅。不同之處在于當征稅對象大于起征點和免征額時,采用起征點制度的要對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征稅;采用免征額制度的僅對課稅對象超過免征額部分征稅。因而,起征點與免征額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