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不征流轉稅并非無條件
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13號公告)和《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1號公告)(以下簡稱“兩個公告”)的出臺,“資產重組中涉及貨物和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否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問題終于塵埃落定。在仔細研讀這兩個公告后發現,對資產重組中轉讓貨物和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并非絕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在兩個公告中,“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是轉讓的三個具體對象,“一并轉讓”是必備條件。“實物資產”、“債權、負債”、“勞動力”三者必須合在一起同時轉讓,缺一不可,否則就應當征稅。
這里的勞動力即指企業員工。在資產重組中,擁有優良資產或擁有股市殼資源的,重組各方會各取所需,重組的相對方往往對資產和殼資源更感興趣,而對勞動力有時不愿接受或不愿全部接受。重組實務中,并不是每次重組都必定伴隨勞動力的一并轉讓,下面以分立和置換兩種重組方式來加以分析。
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設成兩個以上的公司,包括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例如,某公司將兩塊土地及附著物轉讓給與他人合作成立的房地產公司,由于房地產公司需要的是專業人才和有銷售能力的售樓人員,因此除委派一名副經理外,新公司其他人員全部外聘。該公司以分立方式,將部分實物資產與其相關的債權、債務一并轉讓,看似符合51號公告規定,但重要的轉讓對象“勞動力”并沒有隨同上述資產一并轉讓,因此,所轉讓的不動產和土地就不符合不征收營業稅的條件,應依法征收營業稅。
資產置換一般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優質資產或現金置換上市公司的呆滯資產,或以主營業務資產置換非主營業務資產等情況,包括整體資產置換和部分資產置換等形式,雙方企業都不解散。例如,某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擬以電器分公司3000萬元的存貨以及4000萬元的廠房,置換集團公司擁有的價值22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和集團公司持有的某通信公司51%股權(享有權益性資產評估為4800萬元)。公告稱,根據資產置換協議,原電器分公司所有人員的勞動合同解除,由公司根據資產置換后業務的需要,另行聘請有關通信方面的專業人員。可以看出,在這次資產置換過程中,該上市公司沒有將勞動力隨同存貨、不動產等一并轉讓,而置入方某集團公司也沒有將勞動力隨同土地使用權一并置換到上市公司。雙方的行為都不符合兩個公告規定的不征流轉稅的必備條件。因此,對該上市公司置出存貨應征收增值稅,對置出廠房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而對集團公司置出土地使用權行為,也應按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合并和出售的方式進行資產重組,先對原企業的員工采取解除勞動合同、買斷工齡等方法進行安置,再將企業進行合并或者出售資產,也是很常見的。在這種情形下,貨物、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也都不符兩個公告不征稅的規定。
對于企業資產重組中轉讓實物資產是否征收流轉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已下發近10年,浙江、福建等省稅務部門也相繼出臺了一些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如《浙江省地稅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8]62號)規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業重組過程中發生轉讓企業產權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移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此前以往各地不征稅的相關規定,都未附加勞動力一并轉讓這個條件。51號公告是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對全國各地都具有約束力,同時增加了“勞動力一并轉讓”這個前置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這兩個公告,是為了鼓勵真正的資產重組。企業員工是否隨資產一并轉移,是鑒別真假重組的標準之一,設置勞動力必須隨資產一并轉讓才能不征稅這個條件,就是不給借重組之名,行銷售貨物和不動產、買賣土地使用權之實的假重組行為提供避稅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