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不同資產的折舊和攤銷時間
某藥品生產企業今年3月初購入一項專利權,價值900 萬元,預計使用壽命10年。該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按月預繳,對該專利權購入成本按直線法攤銷?!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了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但并未對攤銷的起始期間進行規定,于是該企業財務人員比照稅法中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方法,從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對該無形資產進行攤銷,故4月~6月份攤銷22.5萬元(900÷10÷12×3)。6月末,稅務機關在對該企業進行日常檢查時,指出區別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稅法沒有具體規定,因而這里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從投入使用的當月即3月份進行攤銷,因而應補提一個月的攤銷數7.5萬元(900÷10÷12×1),并予稅前列支。上述案例表明,一些納稅人對資產的折舊與攤銷起始期間還把握不準,為此,筆者將相關不同資產的折舊和攤銷時間作了一個分類總結。
關于資產的折舊、攤銷計提,《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 [2010]148號)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資產扣除,除稅法明確規定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項目外,可以采取一次性扣除(如投資資產、存貨)和遞延扣除(如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折舊計提與攤銷),因此,納稅人應對上述資產的折舊、攤銷期間予以特別關注,并應根據上述折舊、攤銷計提的原則性規定,區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確定是否應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固定資產的折舊時間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而《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中,關于固定資產折舊也明確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折舊時間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投資性房地產的攤銷時間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2006)》及應用指南的界定,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筑物。對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計量,計提折舊或攤銷。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投資性房地產是新會計準則確認的一項新的資產,在《企業所得稅法》中沒有相對應的資產。企業所得稅對會計準則中的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理,應依據《企業所得稅法》中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相關規定進行折舊計提和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時間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但并未對攤銷的起始期間進行規定。但《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第十七條規定了,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即當月增加當月開始攤銷,當月減少當月不再攤銷。這一點與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期間不同。
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時間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一)對于企業發生的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二)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三)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四)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五)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在稅務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在財務處理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所作的規定則為,在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因而,企業在處理上述開辦費應注意稅收的選擇性處理與會計處理的銜接。
投資資產與存貨采取一次扣除的方法
除上述資產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和及其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投資資產的成本,企業對外投資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而對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兩項資產采取的是一次性扣除,不存在攤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