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費附加以實繳“三稅”稅額為計征依據
《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同時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對于征收范圍即將擴展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的教育費附加的計算繳納,筆者認為納稅人應特別注意以下幾個細節。
以實繳的“三稅”稅額為計征依據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可以這樣理解,教育費附加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來計算的,附加于“三稅”稅額,本身并沒有特定的、獨立的征稅對象。而且它的計征依據并不是“三稅”的應納稅額。在教育費附加的納費義務發生時間上,也不能理解等同于“三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教育費附加的繳費義務發生時間是與主稅存在著先后之別的,切記“三稅”的“實際繳納”之時就是教育費附加的納費義務發生時間。另外,值得納稅人注意的是,教育費附加的計征依據是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不包括“三稅”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舉例說明,某城市稅務分局對轄區內A企業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企業10月份少繳增值稅20萬元,消費稅30萬元,營業稅10萬元,按相關執法程序對該企業作出補繳“三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并加收滯納金(滯納時間50天)和罰款(與稅款等額)的處罰決定。該企業于當日接受了稅務機關的處罰,應補繳的教育費附加=(20+30+10)×3%=1.8(萬元)。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由于教育費附加是由納稅人在繳納“三稅”時同時繳納的,所以其納稅期限分別與“三稅”的納稅期限一致。根據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相關規定,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均分別為l日、3日、5日、l0日、l5日或者1個月;根據營業稅相關規定,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需要納稅人注意的是,由于《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是在1994年分稅制前制定的,1994年后,增值稅、消費稅由國稅局征收管理,而教育費附加由地稅局征收管理,因此,教育費附加在繳庫的時間上不一定與“三稅”的納稅期限完全一致。同理,教育費附加在繳庫的地點上也不一定與“三稅”的納稅地點完全一致。
教育費附加減免特殊規定
教育費附加是一種屬于附加性質的征費,除特殊情況外,教育費附加原則上不單獨減免。教育費附加按減免后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計征,即隨“三稅”的減免而減免。也就是說,只在主稅發生減免時,教育費附加才相應發生減免。需要納稅人特別重視的教育費附加減免政策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財政部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6〕第120號)規定,1.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同時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2.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規定征收教育費附加。但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規定,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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