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函[2010]300號:國際電信業務兩項境外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國際電信業務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00號)明確了單位或個人的國際電信業務兩項境外收入不征收營業稅政策,即出租境外屬于不動產的電信網絡資源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境外向境內提供國際通信服務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文件規定:單位或個人出租境外的屬于不動產的電信網絡資源(包括境外電路、海纜、衛星轉發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國際通信服務(包括國際間通話服務、移動電話國際漫游服務、移動電話國際互聯網服務、國際間短信互通服務、國際間彩信互通服務),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出租境外電信網絡資源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的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上述第三小點可見,“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才屬于營業稅中規定的境內勞務,如果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外不屬于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因此,單位或個人出租境外的屬于不動產的電信網絡資源(包括境外電路、海纜、衛星轉發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境外向境內提供國際通信服務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的理解
雖然新細則第四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包括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屬于應稅范圍。
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勞務不屬于境內勞務,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國際通信服務(包括國際間通話服務、移動電話國際漫游服務、移動電話國際互聯網服務、國際間短信互通服務、國際間彩信互通服務),其勞務完全發生在境外,不屬于境內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