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10]4號:四項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村金融業務
???? 為加大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扶持政策力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臺了《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文件,該文規定了四項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村金融業務。
四項稅收優惠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可見上述四項優惠政策,一和三,屬于營業稅減免優惠,二和四,屬于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優惠。
關注點
1、享受主體和范圍必須符合文件規定解釋
財稅[2010]4號對以下名詞作出了解釋和規定:農戶、小額貸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保費收入、縣(縣級市、區、旗)等幾個名詞。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規定的主體和范圍,才能享受上述四項優惠政策。
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
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城區。
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2、財務核算要求
財稅[2010]4號對金融機構享受免征營業稅、按90%計入收入總額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須進行單獨核算,否則不能享受上述兩項優惠。
3、政策銜接
財稅[2010]4號對政策銜接問題作出了規定:
一、適用暫免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后,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該銜接政策主要針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規定的,從2003年1 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對西部地區和江西、吉林省實行改革試點的農村信用社,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規定的,從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對參與試點的中西部地區農村信用社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他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006年上述政策到期后,再延長三年優惠期限,分別至2008 年底和2009年底。
因此,財稅[2004]35號和財稅[2004]177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不能與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減計收入優惠疊加享受。享受財稅[2004]35號和財稅[2004]177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農村信用社,必須優惠結束,再可以享受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減計收入優惠。
二、由于財稅[2010]4號規定規定的減免優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但文件發布在2010年,對上述兩個時間段,相關金融機構已交納的營業稅如何處理文件進行規定:適用營業稅減免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征或者減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三、對未享受財稅[2004]35號和財稅[2004]177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金融機構,對2009年度符合條件的利息收入和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已經100%計入收入總額的,如何享受10%的減計優惠,文件沒有作出規定。筆者認為,由于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還未結束,在5月31日前,可更正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