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函[2009]254號:江門市新江煤氣有限公司虧損彌補問題
???? 國稅函[2009]254號規定:江門市新江煤氣有限公司原為中外合資企業,經相關部門批準,于2006年整體轉讓給珠海市煤氣公司(國有獨資企業),成為珠海市煤氣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鑒于江門市新江煤氣有限公司只是股權發生改變,其法律主體、經營范圍、資產和債權債務等并沒有發生變化。經研究,同意江門市新江煤氣有限公司2006 年及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在稅法規定的年限內,用以后年度發生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
江門市新江煤氣有限公司2006年及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能結轉彌補,其主要原因就是該公司系整體轉讓給珠海市煤氣公司,這一過程只是股權發生改變,其法律主體、經營范圍、資產和債權債務等并沒有發生變化。
依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因此,在判斷企業條件發生變化時,其虧損能否結轉彌補以及稅收優惠能否繼續享受等內容時,要視其發生的變化情況而定,如果符合財稅[2009]59號等文件規定的法律形式簡單改變,則可以按規定延續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