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函[2009]4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
???? 2009年8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針對《關于納稅人供應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如何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桂國稅發[2009]76號)做出《關于供應非臨床用血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456號),就人體血液及企業計繳增值稅辦法選擇等方面進行明確。現解讀如下:
一、人體血液的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無論是供應非臨床用人體血液的納稅人,還是供應臨床用人體血液的納稅人,增值稅適用稅率均為17%。這實際上要求納稅人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和條件并被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如果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無法抵扣進項稅金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稅率為17%將使企業稅負過重而生產經營困難加大,被同業競爭者所陶汰。對于單采血漿站,其經審批設立后可以采集非臨床用的原料血漿并供應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用于生產血液制品,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
二、企業計繳增值稅辦法的選擇,可以按適用稅率17%抵扣進項稅的政策,也可以按簡易征收率6%征收不得抵扣進項稅的政策。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這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文件中的規定,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等相一致。并且與財稅[2009]9號“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也保持一致,確保政策的連續性。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 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三、規范、統一政策標準。此批復基本上是對以前政策的進一步歸集,基本政策內容沒有多少變化,做了一些規范。自發文之起生效。類似問題以前曾經出現,并做出了一些明確。例如1998年安徽省國家稅務局下發了《關于人體血液制品適用增值稅率及扣除率問題的批復》(皖國稅函[1998]64號):公司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資格,可按一般納稅人予以核定,其產品適用稅率為17%,但一經認定至少3年內不得變更。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文件中的規定,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