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資產損失扣除新政:稱謂趨同彌合稅務與會計分歧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新辦法),與此前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以下簡稱 13號令)相比,有一個變化細節值得注意,那就是13號令及其以前的相關規范文件,都將所規范的對象稱之為“財產”損失,但通知和新辦法將“財產”損失改為“資產”損失。這一變化表明,稅務規范正逐漸向會計準則靠攏,彌合了二者之間長期存在的分歧,對政策的順利執行有利。
其實在13號令中,規范對象雖然還是“財產”損失,但已經引入了“資產”概念。該文件第二條明確:“本辦法所稱財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納稅所得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存貨、投資(包括委托貸款、委托理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商譽)和其他資產。”而在通知和新辦法中,已經完全沒有“財產”概念的影子了,直接用“資產”的概念。
嚴格來說,“資產”概念首先是會計概念,從而也應該是標準的財稅概念。此前會計與稅務方面使用不同稱謂的慣例,造成了政策理解、掌握、解釋、適用上的諸多不便。隨著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國際趨同,會計準則體系得到越來越大范圍的認可,加上《企業所得稅法》總體上與會計準則求同的精神,稅務規范文件向會計準則體系規范靠攏已是一個必然趨勢。
由于直接沿用會計準則中的“資產”概念,通知的內容也因此得以明細和簡化,具體表現為不需要解釋“資產”的概念,而直接對會計準則中未予明確的 “資產損失”予以界定。通知的第一條即明確: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如何理解新的“資產”概念?有4個外延值得注意。一是“企業擁有的”,二是“企業控制的”,三是“用于經營管理活動”,四是“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對這4個外延,應作如下理解。
“企業擁有的”,也就是法律上的所有權屬于企業。
“企業控制的”,這是《企業所得稅法》明確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具體應用。即從法律上看某項資產的所有權雖然不屬于企業,但是企業能通過各種手段實際控制該資產,并能獲取經濟利益,那么這個資產也屬于稅法確認的資產。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利用假租賃等手段實行非商業目的避稅。而且,這一規定也是具有排他性的。例如,某資產被1個以上納稅主體所共同控制,就不能把該資產確認為某一個企業的資產。
“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的規定排除了企業用于職工食堂、醫療等各方面的資產。這些資產既然不屬于稅法確認的資產,其折舊也就不能作為正常費用在稅前扣除,只能作為福利費進行限額扣除。
“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這一規定要求形成資產的支出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系,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能構成稅法意義上的資產。例如:企業購入免費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就不能構成稅法確認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