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函[2009]399號: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目錄問題
????? 2009年7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對甘肅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甘國稅發[2009]97號)就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目錄問題進行批復。現將有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適用對象及政策優惠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規定,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上述地區以下統稱"西部地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1、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 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稅。中央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審批權限和程序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3、在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如下優惠政策:內資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國家鼓勵類產業內資企業適用目錄及銜接問題,繼續執行財稅[2006]165號的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5號),對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類產業內資企業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鼓勵類目錄的標準進行審核確認。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40號令,由主任馬凱于 2005年12月2日簽發。分為鼓勵類、限制類、陶汰類三大類。鼓勵類細分為:農林業(55項)、水利(20項)煤炭(14項)、電力(17項)、核能(10項)、石油天然氣(6項)、鋼鐵(25項)有色金屬(19項)、化工(27項)、建材(17項)、醫藥(21項)、機械(52項)、汽車(9項)、船舶(7項)、航空航天(11項)、輕工(16項)、紡織(11項)、建筑(10項)、城市基礎設施及房地產(20項)、鐵路(18項)、公路(11 項)、水運(14項)、航空運輸(9項)、信息產業(45項)、其它服務業(33項)、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綜合利用(42項)計26類。
三、國家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目錄及銜接問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財稅[2001]202號文件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規定,國家鼓勵類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法規的鼓勵類項目和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聯合發布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第18號令)中法規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馬凱和商務部部長薄熙來于2007年 10月31日簽發,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涉及鼓勵類的12大類:農、林、牧、漁業(12類)、采礦業(9類)、制造業(23類)、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及供應業(6類)、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14類)、批發和零售業(2類)、租賃和商務服務業(3類)、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14 類)、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4類)、教育(1類)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1類)、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2類)。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財稅[2001]202號文件中《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第18號令)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商務部發布的《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執行。
《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商務部部長陳德銘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簽發,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省級區域進行具體規定。涉及21省級單位:山西省(24項)、內蒙古自治區(20項)遼寧省(20項)、吉林省(21項)、黑龍江省(26項)、安徽省(25項)、 江西省(19項)、河南省(22項)、湖北省(20 項)、湖南省(16項)、廣西自治區(17項)、重慶市(20項)、四川省(21項)、貴州省(19項)、 云南省(18項)、西藏自治區(13項)、陜西省(17項)、甘肅省(17項)、寧夏自治區(16項)、青海省(15項)、新疆自治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25項)。
(三)在相關目錄變更前,已按財稅[2001]202號文件規定的目錄標準審核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中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外,可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對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中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企業,應自執行新目錄的年度起,停止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中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自執行新目錄的年度起,優惠政策停止執行。具體情況需要視《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的情況而定。
四、對符合新目錄鼓勵類標準但不符合原目錄標準的企業,應自執行新目錄的年度起,就其按照西部大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計算的稅收優惠期的剩余優惠年限享受優惠。執行新目錄的年度,與西部大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計算的稅收優惠期到期之間的時間限制,其中重要的一項是到2010年底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