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五章《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
???? “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是轉讓定價管理的主要內容。對企業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和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賦予稅務機關的權利,因此,第五章《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一開始就明確了稅務機關調查的權利和被調查企業配合的義務。
與原規程相比,第五章內容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在結構上,第五章主要對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的選案、立案調查、結案、跟蹤管理等4個環節進行了規范,而原規程中其他有關內容則另設關聯申報、轉讓定價方法、相應調整及國際磋商、法律責任等章節來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結合其他有關章節的規定來運用。
(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增加了企業關聯方及可比企業提供相關資料的要求,以及調查取證的程序和方式。
(三)結合工作實踐和借鑒國際上通行做法,增加了有關分析評估方面的內容,如:使用信息資料的規定、資本性差異的處理、單一生產功能企業的規定、還原抵消交易、按照不低于中位值進行調整等。
(四)增加了對經調查無轉讓定價問題企業應作出調查結論的規定。
一、選案
選案的準確性關系到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的質量,第五章列出了選案重點,并要求稅務機關通過案頭審核來確定調查企業。
(一)選案重點(第二十九條)
轉讓定價調查主要針對大額的跨境關聯交易,通常轉讓定價問題會從利潤指標中反映出來,特別是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等策劃痕跡明顯的企業。
(二)案頭審核(第三十一條)
案頭審核是對列入選案范圍的企業開展的前期評估分析工作,以確定是否正式立案調查。案頭審核主要根據企業歷年報送的納稅資料,以及收集的行業利潤率等信息資料進行綜合評估分析,由于尚未立案,不能要求企業提供同期資料,但企業可以主動提供,如能充分證明其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則可能避免被立案調查。
經案頭審核,對存在重大避稅嫌疑的企業,一般通過集中選案會形式集體論證后,按規定程序確定立案調查對象。
二、立案調查
(一)現場調查(第三十二條)
對已確定的調查對象實施現場調查,主要是為了實地調查了解企業實際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功能),查清案頭審核時的疑點和問題(固定證據),以及對企業舉證材料的核實等。現場調查的程序主要依據稅收征管法有關稅務檢查的規定,并應注意稅務文書的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
(二)提供資料(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在依法要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可比企業)提供相關資料時,應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注意其與原《關于提供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有關具體資料的通知》的變化。
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可比企業應在稅務機關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真實、完整的相關資料。
(三)核實取證(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
1.稅務機關應在企業關聯申報和要求企業填報《企業可比性因素分析表》的基礎上,填制相關的認定表,并由被調查企業核對確認。
2.涉及向關聯方和可比企業調查取證的,應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進行調查取證。
3.核實取證方式一般包括:現場調查、發函協查(異地)、啟動情報交換等程序(境外)和查閱公開信息、提供公證機構證明等方式。
(四)分析評估(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
1.有關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請見第四章的規定。在使用信息資料方面,涉及國際磋商的案件應盡量使用公開信息資料。
2.有關資本性調整的規定來源于《關于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中資本性調整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745號)。
3.有關單一生產功能企業的規定來源于《關于調查承擔單一生產功能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稅情況的通知》(國稅函[2007]236號)。
4.還原抵消交易的規定,主要是因為關聯方的抵消交易掩蓋了收入和支出,造成可比性因素存在較大差異,還可能存在其他稅收問題。
5.采用四分位法確定可比企業利潤率時,往往在選擇區間內哪個“點”上存在較大爭議。原則上應按照不低于中位值進行調整的規定。
三、結案
(一)調查結論(第四十二條)
經調查,按規定程序確認企業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應作出轉讓定價調查結論,給被查企業一個確定的結果。當然,在選案環節應盡量避免出現這種情況,以節約稅企雙方的成本。
(二)調整程序(第四十三條)
經調查,企業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并且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應按以下程序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
1.擬定初步調整方案。內容一般包括:轉讓定價事實、調整的法律依據、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及可比性分析、初步調整結果及有關說明等。
2.協商談判。主要是以會談的方式就初步調整方案征詢企業意見,企業如有異議,應在規定期限內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談判主要是為了不斷完善方案,使調整建立在更合理的基礎上,因此,不能期望一次成功,但也不能無休止地拖延,要講究策略,有理有據。
3.審議決定。在協商談判和對企業相關資料審核分析的基礎上,應及時作出審議決定,確定初步調整方案。
4.送達《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企業如對初步調整意見仍有異議的,應在規定期限(7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稅務機關收到后應再次協商審議;企業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初步調整意見。
5.確定最終調整方案。一般應通過集中結案會的形式集體論證,并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三)繳納稅款及利息(第四十四條)
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后,應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及利息。
四、跟蹤管理(第四十五條)
(一)跟蹤管理期由原規程規定的3年延長到5年。
(二)跟蹤管理期內,企業應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提供跟蹤年度的同期資料(免于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除外);稅務機關應根據同期資料和納稅申報資料重點分析、評估企業4個方面的變化情況,并作出相應處理。
(三)企業自行調整的情況一般包括:通過自行調整轉讓定價政策,跟蹤年度的關聯交易已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達到或超過被調整后的公平成交價格或利潤水平);跟蹤年度關聯交易異常,經稅務機關要求,已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目中自行作出調整的(需附說明)。
(四)跟蹤管理期的轉讓定價調查調整:應按本章規定程序開展跟蹤管理期內的立案調查和調整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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