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三章《同期資料管理》
???? 第三章“同期資料管理”是關于企業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以備稅務管理的具體要求。
本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參照OECD轉讓定價指南和國際慣例,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在發生關聯交易的當期,有義務準備同期資料文檔,包括關聯交易的價格、費用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具體轉讓定價文件資料,以證明企業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同時企業也有義務保存和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資料。
同期資料又稱同期文檔、同期證明文件,是指根據各國和地區的相關稅法規定,納稅人對于關聯交易發生時按時準備、保存、提供的轉讓定價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同期資料準備、保存和提供是企業轉讓定價文檔管理的基礎。
稅務機關進行轉讓定價稅務調查時,納稅人準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文檔并承擔協力義務和提供舉證責任是十分關鍵的。從稅務機關角度來說,納稅人準備的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文檔可以協助稅務調查人員評估和檢查納稅人在轉讓定價中存在稅務違規的可能性,檢驗納稅人是否存在轉讓定價行為并可作為是否應進行納稅調整的初步依據。因為稅務機關面對跨國企業繁冗復雜的關聯交易不可能一一搜集證據,而企業才是轉讓定價的決策者,擁有完整的轉讓定價相關資料,比稅務人員更清楚其關聯交易價格、費用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相應的舉證責任倒置,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從納稅人方面來說,準備同期資料文檔,可以顯示其制定和執行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轉讓定價的意愿,確保其轉讓定價是經得起檢驗的,也規范了納稅人稅務行為及實務操作。
大部分建立了轉讓定價稅制的OECD成員國以及其他國家,在其法律中一般都規定了轉讓定價等反避稅調查中納稅人準備同期資料文檔的義務,即應由納稅人事先準備同期證明資料,在調查發生時承擔協力義務并證明其轉讓定價合理的舉證責任。《辦法》即是在借鑒OECD轉讓定價指南和各國及地區在同期資料稅務管理方面法律條文的基礎上,總結我國以往反避稅工作對相關資料管理的稅收實踐,對同期資料管理作出的全面、細化的具體規定,使反避稅調查中舉證責任成為企業的法律義務。
“同期資料管理”一章可以說是全新內容,解決了同期資料稅務管理的法律依據、內容、期限、免除規定、其他要求、法律責任等關鍵問題。
一、同期資料稅務管理的內容
概括地說同期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結構,包括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相關組織結構及股權結構;企業關聯關系的年度變化情況;與企業發生交易的關聯方信息、稅收情況等。
(二)生產經營情況,包括企業的業務概況,企業的主營業務構成,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及相關市場競爭環境的分析等。
(三)關聯交易情況,包括關聯交易的類型,所采用的貿易方式,業務流程等。
(四)可比性分析,包括可比性分析考慮的因素,可比企業的相關信息,對可比交易的說明,可比信息來源、選擇條件及理由,可比數據的差異調整及理由等。
(五)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包括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及理由;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的過程中所做的假設和判斷;運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結果,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以及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其他支持所選用轉讓定價方法的資料。
同時還需要準備《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企業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及關聯交易合同副本等內容。
企業在準備上述內容時,務必要做到全面、詳盡、準確。在實踐中,有些資料是企業財務核算所不掌握的,需要企業內部眾多部門的配合才能完成,企業要認識到同期資料本身就是減少轉讓定價稅務風險的積極手段,保存足夠的記錄并主動提供證明文件,以有利于對出現的轉讓定價問題的檢查和解決。
準備資料的工作應當在平時逐步進行,否則到第二年匯算清繳期間或稅務機關要求資料提交前再做,工作量太大,而且由于人員的變動、時間的推移,要準確備齊稅務機關需要的所有資料是比較困難的。此外還要注意集團企業間、企業內部各部門間的配合,一項產品和服務從開發商到生產商再到供應商,中間有很多環節,哪個環節資料連接不上都可能給企業帶來風險,對集團內部存在較多關聯交易的企業尤其要注意同期資料的連貫性和完備性。
二、免除規定
由于同期資料內容較多,企業準備起來需要花費一定成本,為了減輕關聯交易較少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負擔,同時考慮到僅發生境內關聯交易的企業轉讓定價問題不突出,因此對部分企業規定了免除準備義務,分為三種情況:一是關聯交易額較少的企業;二是簽署預約定價安排的企業;三是內資企業且僅發生境內關聯交易。但要指出的是,不必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并不意味著不會面臨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
三、準備和保存期限
企業準備年度同期資料期限與匯算清繳要求一致,即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或被實施轉讓定價跟蹤管理的企業,應在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資料。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2008年度的同期資料可以延遲到2009年12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
同期資料作為納稅資料的一種,與征管法規定的納稅資料保存期限一致,都是十年。
四、其他要求
企業準備的同期資料必須規范、嚴肅,《辦法》規定企業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同期資料,須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字或蓋章。同期資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資料,應標明出處來源。
合并、分立后的企業有義務保存同期資料。
同期資料應使用中文,如原始資料為外文的,應附送中文副本,這也是借鑒了國際慣例的做法。
五、同期資料準備范圍
免除規定以外的企業發生轉讓定價關聯交易、成本分攤協議和資本弱化行為的都要按規定準備同期資料。
六、法律責任
企業準備并保存了同期資料的,對反避稅調查補征稅款可以免收罰息;企業未保存同期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的,依照征管法有關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的罰款;企業拒絕提供同期資料等關聯交易的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依照征管法有關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按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可以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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