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發[2009]102號:三類情況不影響老長貿合同簽訂企業按原退稅率享受政策
???? 關于出口企業簽訂老長貿易合同按原退稅率辦理退稅的相關規定,早在2007年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90號)一文中有所明確,“出口企業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簽訂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完畢。對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稅執行……。”該文所指的船舶出口合同就是簽訂老長貿易合同其中的一種。財稅[2007]90號已經很明確地表述了,老長貿易合同簽訂企業享受原退稅率的必要條件,即: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簽訂合同、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率的、同時是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在稅務機關備案的。這三個條件是必須符合的,但是,該文件并沒有明確還有其他條件的限制,比如,簽訂合同的金額限定等。
為此,在2008年初,《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老長貿合同適用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號)出臺,在財稅[2007]90號原老長貿易合同簽訂企業的基礎上,對其按原退稅率辦理的政策進行了補充。財稅[2008]9號文將老長貿易合同簽訂企業分列了兩種類型,一類是國家列名的9個合同下的出口企業(名單參見該文)可按原退稅率執行。二類是對9個合同下出口企業以外的,屬于其他情況合同簽訂的企業,但必須是在2007年7月1日前簽訂的、且合同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合同期限超過1年,價格不可更改的長期出口合同,也可按原出口退稅率執行至合同完畢。
隨后,在同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第一批老長貿合同審批合格名單的通知》(國稅發[2008]103號)出臺,批準了第一批其他情況簽訂合同企業的名單,但前提必須是同時符合“簽訂日期在2007年7月1日前、合同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價格不可更改”的這三個條件。
自2008年下半年以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不斷擴大,國外需求萎縮,國際市場價格也起伏不定,國內企業與外商簽訂的長貿合同的正常履約受到影響。由于以上原因出口企業簽訂老長貿易合同按原退稅率辦理,必須符合國稅發[2008]103號所述的三個條件所受到限制。因此,為了扶持老長貿易簽訂企業的長遠發展、鼓勵出口創匯。6月,出臺《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商務部關于老長貿合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02號),明確規定如果因以下三類情況發生變化的,準予按原退稅率執行合同完畢:
一是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由于外方原因,下調價格導致所簽訂合同執行金額不足1億元;或下調價格,但合同執行金額仍在1億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
二是應外商要求,改變包裝物形態,導致合同金額增加的。
三是批準合同為母公司簽訂,實際進出口為其子公司的。
最后,提醒老長貿易合同簽訂企業按原退稅率執行,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老長貿易合同簽訂企業,在審批后應及時憑批準合同的原件到主管稅務機關做好備案手續。
二、老長貿易合同簽訂企業按原退稅率申報出口退稅時,除按現行規定正常申報必須提供的憑證外,還應提供備案合同的主要內容與實際出口貨物的相關內容的有關憑證。備案合同項下出口企業、外商、出口商品名稱等其中一項內容發生變化的,該合同備案金額以內的出口貨物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計算辦理退稅(國稅發[2009]102號規定的三類情況除外)。
三、老長貿易合同簽訂后,企業不得涂改、偽造合同等各種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一經發現,稅務機關不予退稅,應追回已退稅款或多退稅款,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