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稅務總局對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附件1)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適用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所得稅政策的,可結合自身情況自主選擇在預繳申報時享受抵免所得稅政策,也可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抵免所得稅政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月度、季度預繳申報時填報。
三、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進行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對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收管理的,企業的分支機構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進行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五、企業申報各類優惠事項及特定事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中的事項名稱填報。《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另行發布,并根據政策調整情況適時更新。
六、生產銷售企業出口貨物,應就其出口貨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計算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企業通過自營方式出口貨物的,應申報其出口本企業生產銷售貨物對應的收入;企業通過委托方式出口貨物的,應申報其委托出口本企業貨物對應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方式代理出口貨物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應同步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情況(附件2)。企業未準確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的,應作為自營方式,由該企業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際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貨物的實際生產銷售單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2021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第66項“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享受優惠時間關于“匯繳享受”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2.代理出口企業受托出口情況匯總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7月7日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
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
(A類)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
A2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納稅人名稱: |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
優惠及附報事項有關信息 |
項 目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季度平均值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從業人數 | | | | | | | | | |
資產總額(萬元) | | | | | | | | | |
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 | □是□否 | 小型微利企業 | ?是?否 |
| 附報事項名稱 | 金額或選項 |
事項1 | ?職工薪酬 | 已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單位:元) | |
實際支付給職工的應付職工薪酬(單位:元) | |
事項2 | ?出口方式(復選:發生了自營出口業務\發生了委托出口業務\承擔了代理出口業務) | |
事項3 | | |
| 預繳稅款計算 | 本年累計金額 |
1 | 營業收入 | |
1.1 | 其中:自營出口收入 | |
1.2 | 委托出口收入 | |
1.3 | 出口代理費收入 | |
2 | 減:營業成本 | |
3 | 減:稅金及附加 | |
4 | 減:銷售費用 | |
5 | 減:管理費用 | |
6 | 減:研發費用 | |
7 | 減:財務費用 | |
8 | 加:其他收益 | |
9 | 加:投資收益(9.1+9.2+…)(損失以“-”號填列) | |
9.1 | (填寫投資收益事項名稱) | |
9.2 | (填寫投資收益事項名稱) | |
10 | 加:凈敞口套期收益(損失以“-”號填列) | |
11 | 加: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損失以“-”號填列) | |
12 | 加:信用減值損失(損失以“-”號填列) | |
13 | 加:資產減值損失(損失以“-”號填列) | |
14 | 加:資產處置收益(損失以“-”號填列) | |
15 | 營業利潤(虧損以“-”號填列) | |
16 | 加:營業外收入 | |
17 | 減:營業外支出 | |
18 | 利潤總額(15+16-17) | |
19 | 加: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 |
19.1 | 其中:銷售未完工產品的收入 | |
20 | 減:不征稅收入 | |
21 | 減: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調減額(填寫A201020) | |
22 | 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22.1+22.2+…) | |
22.1 | (填寫優惠事項名稱) | |
22.2 | (填寫優惠事項名稱) | |
23 | 減:所得減免(23.1+23.2+……) | |
23.1 | (填寫優惠事項名稱) | |
23.2 | (填寫優惠事項名稱) | |
24 | 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
25 | 實際利潤額(18+19-20-21-22-23-24)\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 |
26 | 稅率(25%) | |
27 | 應納所得稅額(25×26) | |
28 | 減:減免所得稅額(28.1+28.2+……) | |
28.1 | (填寫優惠事項及代碼) | |
28.2 | (填寫優惠事項及代碼) | |
29 | 減:抵免所得稅額 | |
29.1 | 其中:本年允許抵免專用設備投資額(填寫專用設備投資類型) | |
29.2 | 本年允許抵免專用設備投資額(填寫專用設備投資類型) | |
30 | 減:本年累計已預繳所得稅額 | |
31 | 減: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 | |
32 | 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27-28-29-30-31) \ 稅務機關確定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 | |
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稅款計算 |
33 | 總機構 | 總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34+35+36) | |
34 | 其中:總機構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寫A202000表) | |
35 | 財政集中分配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寫A202000表) | |
36 | 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寫A202000表) | |
37 | 分支機構 | 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 | |
38 | 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 |
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計算 |
39 | 減: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減征:減征幅度____%) | 本期實際減免金額 | |
40 | 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 | |
謹聲明:本納稅申報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納稅人(簽章): 年 月 日 |
經辦人: 經辦人身份證號: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國家稅務總局監制 |
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除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外,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也填報本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對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收管理的,企業的分支機構除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外,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也填報本表。
二、表頭項目
(一)稅款所屬期間
1.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
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稅款所屬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在首次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開始經營之日至稅款所屬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按照正常情況填報;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終止經營活動當期納稅申報時,填報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終止經營活動之日,以后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不再填報。
2.年度納稅申報
分支機構填報稅款所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人識別號或有關部門核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納稅人名稱
填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載明的納稅人名稱。
三、優惠及附報事項信息
本項下所有項目按季度填報。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在季度最后一個屬期的月份填報。企業類型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的,不填報“優惠及附報事項有關信息”所有項目。
(一)從業人數
必報項目。
納稅人填報第一季度至稅款所屬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從業人員的數量。季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報開業季度至稅款所屬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從業人員的數量,其中開業季度“季初”填報開業時從業人員的數量。季度中間停止經營的納稅人,填報第一季度至停止經營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從業人員的數量,其中停止經營季度“季末”填報停止經營時從業人員的數量。“季度平均值”填報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從業人員數量的季度平均值,計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應季度數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計算上述指標。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填報包括分支機構在內的所有從業人數。
(二)資產總額(萬元)
必報項目。
納稅人填報第一季度至稅款所屬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資產總額的金額。季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報開業季度至稅款所屬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資產總額的金額,其中開業季度“季初”填報開業時資產總額的金額。季度中間停止經營的納稅人,填報第一季度至停止經營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資產總額的金額,其中停止經營季度“季末”填報停止經營時資產總額的金額。“季度平均值”填報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資產總額金額的季度平均值,計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應季度數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計算上述指標。
填報單位為人民幣萬元,保留小數點后2位。
(三)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
必報項目。
納稅人從事行業為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四)小型微利企業
必報項目。
本納稅年度截至本期末的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本表“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否”且本期本表第25行“實際利潤額 \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納稅人,選擇“是”;否則選擇“否”。
(五)附報事項
事項1.“職工薪酬-已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包括工資薪金支出、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工會經費支出、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累計金額。
“職工薪酬-實際支付給職工的應付職工薪酬”: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工資薪金借方發生額累計金額。
事項2.“出口方式”:填報納稅人具體出口業務方式,在“發生了自營出口業務\發生了委托出口業務\承擔了代理出口業務”中進行選擇填報,可復選。
事項3: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中選擇適用的附報事項填入本項。同時發生多個事項,可以增加行次。
四、預繳稅款計算
第1-18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計算填報。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等的納稅人,其申報數據直接取自《利潤表》(另有說明的除外);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納稅人,其申報數據取自《收入支出表》;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申報數據取自《業務活動表》;執行其他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根據本表項目進行分析填報。
預繳方式為“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1行至第32行,預繳方式為“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5行至第30行、第32行,預繳方式為“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32行。
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主要經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取得的累計營業收入。
如:以前年度已經開始經營且按季度預繳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第二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本行填報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的累計營業收入。
2.第1.1行“其中:自營出口收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自營出口收入。通過自營方式出口貨物的,企業應申報其出口本企業生產銷售貨物對應的收入。
3.第1.2行“委托出口收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委托出口收入。通過委托方式出口貨物的,應申報其委托相關代理企業出口本企業貨物對應的收入。
4.第1.3行“出口代理費收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出口代理費收入。
5.第2行“營業成本”:填報納稅人主要經營業務和其他經營業務發生的累計營業成本。
6.第3行“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本行根據納稅人相關會計科目填報。納稅人在其他會計科目核算的稅金不得重復填報。
7.第4行“銷售費用”:填報納稅人在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累計金額。
8.第5行“管理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累計管理費用。
9.第6行“研發費用”:填報納稅人進行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累計費用化支出,以及計入管理費用的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累計攤銷額。
10.第7行“財務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發生的累計籌資費用。
11.第8行“其他收益”:填報納稅人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以及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且計入其他收益的項目金額。本行根據“其他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報。
12.第9行“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發生額計算填報,損失以“-”號填列。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第9.1行、第9.2行……填報投資收益的具體名稱和累計金額。
13.第10行“凈敞口套期收益”:填報納稅人凈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項目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轉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或現金流量套期儲備轉入當期損益的金額。本行根據“凈敞口套期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報,損失以“-”號填列。
14.第11行“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填報納稅人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負債,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衍生工具和套期業務中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本行根據“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填報,損失以“-”號填列。
15.第12行“信用減值損失”:填報納稅人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發布)的要求計提的各項金融工具信用減值準備所確認的信用損失。本行應根據“信用減值損失”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報,損失以“-”號填列。實行其他會計制度的比照填報。
16.第13行“資產減值損失”:填報納稅人計提各項資產準備發生的減值損失。本行根據企業“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上的發生額填報,損失以“-”號填列。
17.第14行“資產處置收益”:填報納稅人出售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性房地產除外)或處置組(子公司和業務除外)時確認的處置利得或損失,以及處置未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及無形資產而產生的處置利得或損失。債務重組中因處置非流動資產(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性房地產除外)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換出非流動資產(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性房地產除外)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也在本行填報。本行根據“資產處置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報,損失以“-”號填列。
18.第15行“營業利潤”:填報納稅人本年累計營業利潤。根據上述項目計算填報。
19.第16行“營業外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除營業利潤以外的累計收益,主要包括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企業接受股東或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經濟實質屬于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的除外)等。
20.第17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除營業利潤以外的累計支出,主要包括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等。納稅人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利得和損失不得相互抵銷,應分別在“營業外收入”項目和“營業外支出”項目進行填列。
21.第18行“利潤總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利潤總額。根據上述項目計算填報。
22.第19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出預計毛利額,扣除實際繳納且在會計核算中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土地增值稅等稅金及附加后的累計金額。
23.第19.1行“銷售未完工產品的收入”: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稅收規定計算預計毛利額的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的累計金額。
24.第20行“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已經計入本表“利潤總額”行次但稅收規定為不征稅收入的累計金額。
25.第21行“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調減額”:填報納稅人資產稅收上享受加速折舊、攤銷優惠政策計算的折舊額、攤銷額大于同期會計折舊額、攤銷額期間發生納稅調減的累計金額。同時在《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中填報具體情況。
26.第22行“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第22.1行、22.2行……填報稅收規定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等優惠事項的具體名稱和本年累計金額。發生多項且根據稅收規定可以同時享受的優惠事項,可以增加行次,但每個事項僅能填報一次。
27.第23行“所得減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8+19-20-21-22行≤0時,本行不填報。
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第23.1行、23.2行……填報稅收規定的所得減免優惠事項的名稱和本年累計金額。發生多項且根據稅收規定可以同時享受的優惠事項,可以增加行次,但每個事項僅能填報一次。每項優惠事項下有多個具體項目的,應分別確定各具體項目所得,并填寫盈利項目(項目所得>0)的減征、免征所得額的合計金額。
28.第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累計金額。
當本表第18+19-20-21-22-23行≤0時,本行=0。
29.第25行“實際利潤額 \ 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預繳方式為“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25行=第18+19-20-21-22-23-24行;預繳方式為“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計算的本年累計金額。
30.第26行“稅率(25%)”:填報25%。
31.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27行=第25×26行,且第27行≥0。
32.第28行“減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28行≥0且≤第27行。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第28.1行、第28.2行……填報稅收規定的減免所得稅額優惠事項的具體名稱和本年累計金額。發生多項且根據稅收規定可以同時享受的優惠事項,可以增加行次,但每個事項僅能填報一次。
33.第29行“抵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中抵免的累計金額,第29行≥0且≤第27-28行。
34.“其中:本年允許抵免專用設備投資額(填寫專用設備投資類型)”: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第29.1行、第29.2行……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當年購置或投入數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允許抵免的專用設備類型以及可享受抵免優惠的專用設備投資額,但不包括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同時新增多類設備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類設備僅能填報一次。
35.第30行“本年累計已預繳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照稅收規定已經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金額不在本行填報,在本表第31行填報。
36.第31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填報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按照稅收規定已經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本行本期填報金額不得小于上期填報的金額。
37.第32行“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 \ 稅務機關確定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按照不同預繳方式,分情況填報:
預繳方式為“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及“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32行=第27-28-29-30-31行,當第27-28-29-30-31行<0時,第32行=0。其中,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第32行=第27行×就地預繳比例-第28行×就地預繳比例-第29行×就地預繳比例-第30行-第31行,當第27行×就地預繳比例-第28行×就地預繳比例-第29行×就地預繳比例-第30行-第31行<0時,第32行=0。
預繳方式為“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本行填報本期應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
五、匯總納稅企業總分機構稅款計算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的納稅人填報第33至第36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的納稅人填報第37、38行。
1.第33行“總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33行=第34+35+36行。
2.第34行“總機構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按照稅收規定在總機構所在地分攤的應補(退)所得稅額。同時,在《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202000)中填報具體情況。
3.第35行“財政集中分配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按照稅收規定財政集中分配應補(退)所得稅款。同時,在《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202000)中填報具體情況。
4.第36行“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的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按照稅收規定分攤的應補(退)所得稅額。同時,在《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202000)中填報具體情況。
5.第37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填報其總機構出具的本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攤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
6.第38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填報其總機構出具的本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六、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
適用于民族自治地區納稅人填報。
1.第39行“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減征:減征幅度____%)”: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免征或減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納稅人填報該行次時,根據享受政策的類型選擇“免征”或“減征”,二者必選其一。選擇“免征”是指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選擇“減征:減征幅度____%”是指減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時需填寫“減征幅度”,減征幅度填寫范圍為1至100,表示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的減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征收,則選擇“減征”,并在“減征幅度”后填寫“50%”。
本行填報納稅人按照規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額的金額。
2.第40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本行填報民族自治地區納稅人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
七、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9行=第9.1+9.2+…行。
2.第18行=第15+16-17行。
3.第22行=第22.1+22.2+…行。
4.第23行=第23.1+23.2+…行。
5.預繳方式為“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第25行=第18+19-20-21-22-23-24行。
6.第27行=第25×26行。
7.第28行=第28.1+28.2+…行。
8.預繳方式為“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第32行=第27-28-29-30-31行。當第27-28-29-30-31行<0時,第32行=0。
其中,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且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以及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的按比例就地預繳企業的分支機構,第32行=第27行×就地預繳比例-第28行×就地預繳比例-第29行×就地預繳比例-第30行-第31行,當第27行×就地預繳比例-第28行×就地預繳比例-第29行×就地預繳比例-第30行-第31行<0時,第32行=0。
9.第33行=第34+35+36行。
(二)表間關系
1.第21行=表A201020第3行第5列。
2.第31行=表A202000“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列次填報的金額。
3.第34行=表A202000“總機構分攤”行次“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列次填報的金額。
4.第35行=表A202000“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行次“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列次填報的金額。
5.第36行=表A202000“分支機構分攤”中對應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行次的“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列次填報的金額。
A201020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
行次 | 項目 | 本年享受優惠的資產原值 | 本年累計折舊\攤銷(扣除)金額 |
賬載折舊\攤銷金額 | 按照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 | 享受加速政策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 | 納稅調減金額 | 享受加速政策優惠金額 |
1 | 2 | 3 | 4 | 5 | 6(4-3) |
1 | 一、加速折舊、攤銷(不含一次性扣除,1.1+1.2+…) | | | | | | |
1.1 | (填寫優惠事項名稱) | | | | | | |
1.2 | (填寫優惠事項名稱) | | | | | | |
2 | 二、一次性扣除(2.1+2.2+…) | | | | | | |
2.1 | (填寫優惠事項名稱) | | | | | | |
2.2 | (填寫優惠事項名稱) | | | | | | |
3 | 合計(1+2) | | | | | | |
A201020《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及總體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附表,適用于享受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報。不享受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無需填報。
(二)總體說明
1.本表主要目的
(1)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本年度內享受相關文件規定的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對其相應資產的折舊、攤銷金額進行納稅調整,以調減其應納稅所得額。
(2)實施減免稅核算。對本年度內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核算其減免稅情況。
2.填報原則
納稅人享受文件規定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應按以下原則填報:
(1)按照上述政策,本表僅填報執行加速折舊、攤銷和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資產,不執行上述政策的資產不在本表填報。
(2)自該資產開始計提折舊、攤銷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大于“按照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的折舊、攤銷期間內,必須填報本表。
“享受加速政策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是指納稅人享受文件規定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優惠政策的資產,采取稅收加速折舊、攤銷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計算的稅收折舊、攤銷額。
“按照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是指該資產按照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即該資產在不享受加速折舊、攤銷政策情況下,按照稅收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以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對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資產,“按照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直接填報按照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1個月的折舊、攤銷金額。
(3)自該資產開始計提折舊、攤銷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小于“按照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的折舊、攤銷期間內,不填報本表。
資產折舊、攤銷本年先后出現“稅收折舊、攤銷大于一般折舊、攤銷”和“稅收折舊、攤銷小于等于一般折舊、攤銷”兩種情形的,在“稅收折舊、攤銷小于等于一般折舊、攤銷”期間,仍需根據該資產“稅收折舊、攤銷大于一般折舊、攤銷”期內最后一期折舊、攤銷的有關情況填報本表,直至本年最后一次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
(4)以前年度開始享受加速政策的,若該資產本年符合第(2)條原則,應繼續填報本表。
二、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行次填報
1.第1行“一、加速折舊、攤銷(不含一次性扣除)”: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第1.1行、第1.2行……填報稅收規定的資產加速折舊、攤銷(不含一次性扣除)優惠事項的具體信息。同時發生多個事項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個事項僅能填報一次。一項資產僅可適用一項優惠事項,不得重復填報。
2.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第2.1行、第2.2行……填報稅收規定的資產一次性扣除優惠事項的具體信息。發生多項且根據稅收規定可以同時享受的優惠事項,可以增加行次,但每個事項僅能填報一次。一項資產僅可適用一項優惠事項,不得重復填報。
(二)列次填報
列次填報時間口徑:納稅人享受加速折舊、攤銷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的資產,僅填報采取稅收加速折舊、攤銷計算的稅收折舊、攤銷額大于按照稅法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期間的金額;稅收折舊、攤銷小于一般折舊、攤銷期間的金額,不再填報本表。同時,保留本年稅收折舊、攤銷大于一般折舊攤銷期間最后一期的本年累計金額繼續填報,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
1.第1列“本年享受優惠的資產原值”
填報納稅人按照文件規定享受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的資產,會計處理計提折舊、攤銷的資產原值(或歷史成本)的金額。
2.第2列“賬載折舊\攤銷金額”
填報納稅人按照文件規定享受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的資產,會計核算的本年資產折舊額、攤銷額。
3.第3列“按照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
填報納稅人按照文件規定享受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優惠政策的資產,按照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允許稅前扣除的本年資產折舊、攤銷額;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資產,本列填報該資產按照稅法一般規定計算的一個月的折舊、攤銷金額。
所有享受上述優惠的資產都須計算填報一般折舊、攤銷額,包括稅收和會計處理不一致的資產。
4.第4列“享受加速政策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
填報納稅人文件規定享受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的資產,按照稅收規定的加速折舊、攤銷方法計算的本年資產折舊、攤銷額和按上述文件規定一次性稅前扣除的金額。
5.第5列“納稅調減金額”
納稅人按照文件規定享受資產加速折舊、攤銷和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的資產,在列次填報時間口徑規定的期間內,根據會計折舊、攤銷金額與稅收加速折舊、攤銷金額填報:
當會計折舊、攤銷金額小于等于稅收折舊、攤銷金額時,該項資產的“納稅調減金額”=“享受加速政策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賬載折舊\攤銷金額”。
當會計折舊、攤銷金額大于稅收折舊、攤銷金額時,該項資產“納稅調減金額”按0填報。
6.第6列“享受加速政策優惠金額”:根據相關列次計算結果填報。本列=第4-3列。
三、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第1.1+1.2+…行。
2.第2行=第2.1+2.2+…行。
3.第3行=第1+2行。
4.第6列=第4-3列。
(二)表間關系
第3行第5列=表A200000第21行。
A20200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稅款所屬期間: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總機構名稱(蓋章): | | | | |
總機構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金額單位: 元(列至角分) |
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 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 | 總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 | 財政集中實際應分配所得稅額 | 分支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 |
| | | | |
總分機構情況 | 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機構名稱 | 三項因素 | 分攤比例 | 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 | 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 | 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 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優惠金額(□ 免征 □ 減征:減征幅度____%) | 實際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 |
營業收入 | 職工薪酬 | 資產總額 |
總機構分攤 | * | * | * | * | * | | | | | * | * |
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分支機構分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支機構合計 | | | | | | | | | |
A20200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及報送要求
本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附表,適用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填報。納稅人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計算總分機構每一預繳期應納的企業所得稅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額。對于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參照上述文件規定制定企業所得稅分配管理辦法的,按照其規定填報本表。
二、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稅款所屬時期”:填報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稅款所屬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如:按季度預繳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第二季度申報時“稅款所屬期間”填報“××年4月1日至××年6月30日”。
2.“總機構名稱”“機構名稱”:填報營業執照等證件載明的納稅人名稱。
3.“總機構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報市場監管等部門核發的納稅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人識別號。
4.“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填報所屬期所在年度企業匯總計算的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5.“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填報建筑企業總機構按照規定在預繳納稅申報時,向其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所在地按照項目收入的0.2%預分的所得稅額。
6.“總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直接管理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25%的金額;對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直接管理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規定比例的金額。
7.“財政集中實際應分配所得稅額”: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直接管理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25%的金額;對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直接管理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規定比例的金額。
8.“分支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直接管理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50%的金額;對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填報(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直接管理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規定比例的金額。
9.“營業收入”:填報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的合計額。
10.“職工薪酬”:填報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合計額。
11.“資產總額”:填報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于該分支機構的資產合計額。
12.“分攤比例”: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填報25%;對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填報各地規定比例。分支機構填報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各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分攤比例應保留小數點后十位。
13.“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報總分機構按照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減去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后乘以相應的分攤比例的金額。
14.“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填報總分機構已在月(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15.“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填報總分機構按照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減去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的金額。
16.“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優惠金額(□ 免征 □ 減征:減征幅度____%)”: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免征或減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納稅人填報該列次時,根據享受政策的類型選擇“免征”或“減征”,二者必選其一。選擇“免征”是指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選擇“減征:減征幅度____%”是指減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時需填寫“減征幅度”,減征幅度填寫范圍為1至100,表示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的減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征收,則選擇“減征”,并在“減征幅度”后填寫“50%”。
本列填報納稅人按照規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額的金額。
17.“實際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分支機構填報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減去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金額。
18.“分支機構合計”:填報上一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總額、職工薪酬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金額及本年各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和實際分攤稅額的合計金額。
三、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總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直接管理項目部實際預分所得稅額)×總機構分攤比例。
2.財政集中實際應分配所得稅額=(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直接管理項目部實際預分所得稅額)×財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直接管理項目部實際預分所得稅額-總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財政集中實際應分配所得稅額。
4.分支機構分攤_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合計)×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合計)×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合計)×30%。
5.總機構分攤_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總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
6.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_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財政集中實際應分配所得稅額。
7.分支機構分攤_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分支機構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分攤比例。
8.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實際應分攤所得稅額-累計已分攤所得稅額。
9.實際分攤應補(退)分配所得稅額=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民族自治地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二)表間關系
1.“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欄次=表A200000第27-28-29行。
2.“總機構直接管理建筑項目部預分所得稅額”欄次=表A200000第31行。
3.“總分機構情況_總機構分攤”行次的“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欄次=表A200000第34行。
4.“總分機構情況_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行次的“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欄次=表A200000第35行。
5.“總分機構情況_分支機構分攤”中對應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行次的“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欄次=表A200000第36行。
附件2
代理出口企業受托出口情況匯總表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理出口企業名稱:
代理出口企業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序號 | 海關出口報關單號 | 實際委托出口方名稱 | 實際委托出口方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出口金額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經辦人: 經辦人身份證號: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于以代理,包括以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方式代理出口貨物的查賬征收企業在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2012年第57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征收管理的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無需填報本表。正常經營的企業,填報本年1月1日至稅款所屬期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相關情況;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報開始經營之日至稅款所屬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相關情況;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終止經營活動當期納稅申報時,填報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終止經營活動之日的相關情況。
代理業務中的實際委托出口方,應就其出口貨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計算繳納所得稅。若企業在本表中報送的實際委托出口方是報關行、貨代公司等非實際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內主體,應作為自營方式,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1.稅款所屬期間:按照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期填報。
2.代理出口企業名稱:填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載明的納稅人名稱。
3.代理出口企業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人識別號或有關部門核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4.海關出口報關單號:填報海關出口報關單載明的“海關編號”。
5.實際委托出口方名稱:符合規定的實際委托出口方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填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載明的納稅人名稱;符合規定的實際委托出口方為自然人的,填報自然人姓名。
6.實際委托出口方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符合規定的實際委托出口方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填報納稅人識別號或有關部門核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符合規定的實際委托出口方為自然人的,填報自然人身份證號。
7.出口金額:根據海關出口報關單逐單填報實際委托出口方的出口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