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4號
為更好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進一步便利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開展跨境經營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見附件1)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或者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就其構成中國稅收居民的任一公歷年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二、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以及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境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境內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境內合伙企業)不能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但可按以下情形辦理:
(一)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當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二)境內個體工商戶應當由其中國居民業主向境內個體工商戶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三)境內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其中國居民投資人向境內個人獨資企業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四)境內合伙企業應當由其中國居民合伙人向中國居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三、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
(二)根據不同申請目的提供以下資料:
1.以享受協定待遇目的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提交與擬享受協定待遇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
協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等政府間協議。國際運輸協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航空協定、海運協定、道路運輸協定、汽車運輸協定、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以及其他關于國際運輸的協定。享受協定待遇,是指享受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等政府間協議稅收條款待遇。享受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待遇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2.以非享受協定待遇目的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提交能證明申請目的真實性的有關材料,如政府監管部門等出具的需申請人提供《稅收居民證明》的正式文書,或者有關法律依據、其他能證明申請目的真實性的材料等。
(三)申請人為個人的,包括本公告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提供以下資料: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資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住所情況說明等資料。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申請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滿足居民個人相關規定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資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資料。
(四)申請人為中國總機構的,如需在《稅收居民證明》備注欄體現其與境內、境外分支機構關系,提供總分機構登記注冊資料。
(五)依照本公告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時,如需在《稅收居民證明》備注欄體現業主與境內個體工商戶、投資人與境內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人與境內合伙企業關系,提供境內個體工商戶、境內個人獨資企業、境內合伙企業登記注冊資料。
對于本條第一項資料,申請人應當提交原件。對于本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資料,申請人應當提交原件或者復印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與原件一致”以及原件存放處,加蓋申請人印章或者由申請人簽字。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查驗原件的,應報驗原件。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交相同格式的中文譯本。申請人應當對中文譯本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在中文譯本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者由申請人簽字。
四、申請人提交資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受理;
資料不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正內容。
五、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對申請人稅收居民身份進行判定。
六、主管稅務機關能夠自行判定稅收居民身份的,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開具加蓋公章的《稅收居民證明》,或者將不予開具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主管稅務機關無法自行判定稅收居民身份的,應提交上級稅務機關判定,需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
七、對方主管機構對《稅收居民證明》樣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應提供書面說明以及《稅收居民證明》樣式,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八、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1日以后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適用本公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1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2.《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1月26日
附件1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Certificate of Tax Residency)
日期(Issuing Date):
編號(Serial Number):
納稅人名稱(Taxpayer’s Name):
納稅人識別號(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納稅年度(Tax Year):
對方國家(地區)(Applicable Jurisdiction):
用途(Purpose of Application):
茲證明 是中國稅收居民。(On the basis of information available, this is to certify is a 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income tax purposes for the above tax year.)
國家稅務總局 稅務局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附件2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申請人信息:□企業 □個人對《稅收居民證明》樣式是否有特殊要求:□是 □否申請目的:□享受協定待遇
□非享受協定待遇 備注:
基本信息 | 申請人名稱(姓名): 納稅人識別號: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名稱: | 英文名稱(姓名): |
申請開具《稅 收居民證明》有關信息 | 申請年度: 對方國家(地區): 申請目的選擇“享受協定待遇”的填寫以下信息: 對方納稅人名稱: | |
| 擬適用協定名稱: | 擬適用協定條款: |
| 擬享受協定待遇收入金額: | 預計減免稅金額: |
申請人為 企業時填報 | 注冊地國家(地區): 依據實際管理機構認定的居民企業填寫: 認定文號: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如需在《稅收居民證明》上備注境內、境外分支機構/合伙企業名稱,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寫以下信息: 境內分支機構名稱:境內分支機構納稅人識別號: |
| 境外分支機構名稱:所在國家(地區): 合伙企業名稱:合伙企業納稅人識別號: |
申請人為 個人時填報 | 國籍(地區):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所:□是 □否 如無住所,申請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是否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 □是 □否 如需在《稅收居民證明》上備注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名稱, 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寫以下信息: 個體工商戶名稱:個體工商戶納稅人識別號: 個人獨資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納稅人識別號: 合伙企業名稱:合伙企業納稅人識別號: |
聲明: 此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寫,對填報內容及所附資料的真實性、可 靠性、完整性負責。 申請人(簽章或簽字):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身份證件類型: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填表說明
一,適用范圍
申請人(企業或者個人)就其構成中國稅收居民的任一公歷年度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時填報。稅收居民包括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居民企業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個人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滿足規定條件的個人。其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表頭項目
1.申請人信息:根據申請人身份選擇。
2.對《稅收居民證明》樣式是否有特殊要求:根據對方主管機構是否對《稅收居民證
明》樣式有特殊要求進行選擇。
3.申請目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享受協定待遇或者非享受協定待遇的申請目的。選擇非享受協定待遇的,需在備注中填寫具體申請目的。
本表各欄填寫
(一)基本信息
4.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人為個人時,填寫個人姓名;申請人為企業時,填寫企業
名稱。此處的申請人名稱(姓名)即為《稅收居民證明》上的納稅人名稱。
5.英文名稱(姓名):如需在《稅收居民證明》上顯示申請人英文名稱時填寫,英文名
稱應當與申請人合法證明上的一致。
6.納稅人識別號:申請人為企業的,填寫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申請人為個人的,如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則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7.主管稅務機關名稱:申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名稱。申請人為企業的,為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實際管理機構認定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為其中國境內主要投資者登記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人為個人的,申請年度已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為其申請年度的匯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為其申請年度的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其中一處,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其申請年度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中國居民業主、中國居民投資人、中國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請時,如需在《稅收居民證明》備注欄體現其與境內個體工商戶、境內個人獨資企業、境內合伙企業關的,為境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申請年度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有關信息
8.申請年度:《稅收居民證明》證明申請人構成中國稅收居民的公歷年度。
9.對方國家(地區):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擬適用的對方國家(地區)。
10.對方納稅人名稱:申請目的選擇“享受協定待遇”的填寫。填寫與該《稅收居民證
明》有關且與申請人發生業務往來的對方納稅人(企業或個人)名稱。如涉及兩個以上對方納稅人名稱的,請增行填寫。
11.擬適用協定名稱:申請目的選擇“享受協定待遇”的填寫。填寫申請人擬適用的協
定名稱。如涉及兩個以上協定的,請增行填寫。
12.擬適用協定條款:申請目的選擇“享受協定待遇”的填寫。填寫申請人擬適用的協
定條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常設機構和營業利潤、財產收益、國際運輸、獨立個人勞務、非獨立個人勞務(受雇所得)、退休金、政府服務、教師和研究人員、學生、其他所得,以及國際運輸協定稅收條款等。如涉及兩個以上條款的,請增行填寫。
13.擬享受協定待遇收入金額:申請目的選擇“享受協定待遇”的填寫。填寫與該《稅
收居民證明》有關、申請人取得或者將取得的擬享受協定待遇的收入金額。每行填寫對應協定條款的擬享受協定待遇的收入金額,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填寫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分配協議計算的合伙人應取得的收入金額。收入金額為外幣的應按照填寫申請表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單位為人民幣元。如涉及兩個以上條款的,請增行填寫。
14.預計減免稅金額:申請目的選擇“享受協定待遇”的填寫。填寫與該《稅收居民證
明》有關、申請人擬享受協定待遇在締約對方減免稅收金額,即:按照締約對方法律規定計算的應繳納稅款金額與按照協定計算的應繳納稅款金額之差。每行填寫對應協定條款預計減免稅金額。減免稅金額為外幣的應按照填寫申請表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單位為人民幣元。如涉及兩個以上條款的,請增行填寫。申請人為企業時填報
15.認定文號、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
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等規定認定的居民企業填寫。
16.境內分支機構名稱、境內分支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境外分支機構名稱、所在國家(地區):中國總機構提出申請時,且需在《稅收居民證明》備注欄體現其與境內、境外分支機構關系時填寫。
17.合伙企業名稱、合伙企業納稅人識別號:中國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請時,且需在《稅收居民證明》備注欄體現其與境內合伙企業關系時填寫。
申請人為個人時填報
18.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所: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
例等規定判斷。
19.如無住所,申請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是否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
稅法》等有關規定: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判斷。
20.個體工商戶名稱、個體工商戶納稅人識別號:中國居民業主提出申請時,且需在《稅收居民證明》備注欄體現其與境內個體工商戶關系時填寫。
21.個人獨資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納稅人識別號:中國居民投資人提出申請時,且需在《稅收居民證明》備注欄體現其與境內個人獨資企業關系時填寫。
22.合伙企業名稱、合伙企業納稅人識別號:中國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請時,且需在《稅收居民證明》備注欄體現其與境內合伙企業關系時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