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號
為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相關規定,現對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按照實際發電量計征水資源稅的納稅人,其實際發電量以所有發電機組的發電計量之和確定,包括上網電量、綜合廠用電量、運輸損失電量等。
二、納稅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單位配置、調度的水資源,其納稅地點為接入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取水口所在地,適用接入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取水口所在地的稅額標準。
三、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在終端綜合水價中單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稅計稅依據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稅自來水”項目開具普通發票。
四、納稅人享受水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留存備查資料包括與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有關的取水計量信息、發電量信息等資料。納稅人應當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納稅人享受生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優惠政策,還應當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證明材料內容應包括實施生態取用水的納稅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生態取用水起止時間、生態取用水水源類型、生態取用水量、生態取用水地點等相關信息。
五、納稅人申報水資源稅時,應填寫《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附件1),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六、納稅人通過兩個以上取水口取用水的,應當分別計量每一個取水口的實際取用水量并申報繳納水資源稅。納稅人一個取水許可證上有多個取水口信息且適用同一稅額標準,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合并下達許可水量或取水計劃的,可以將該取水許可證上多個取水口的實際取用水量合并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納稅人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其取水口按照取水許可證載明的取水口信息確定;納稅人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其取水口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取水口信息確定。
各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轄區內納稅人因取水口較多等原因確存在申報困難的,經省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匯總申報繳納水資源稅。
七、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調整納稅人許可水量和取水計劃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調整后的許可水量和取水計劃重新計算應納稅額,并辦理更正申報。
八、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和取水計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取水計量信息等有關資料。
九、稅務機關應當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交送的取水許可、違法取水等信息進行納稅人識別。
十、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名錄由水利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并動態更新。水利部公布名錄前,可暫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本省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的具體范圍。
十一、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公布本省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名單。納入名單的納稅人,其本年度相應工業用水部分可以按規定申報享受減征百分之二十水資源稅優惠政策。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納稅人存在無證取水、超許可取水、超計劃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等違法行為的,納稅人自違法取用水行為發生之月起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納入名單的納稅人如在當年發生更名、重組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形的,應當重新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確定納稅人發生變更情形后是否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并及時對名單進行調整。
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名單內納稅人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納稅人存在以虛假信息獲得減稅資格等其他不符合減稅條件的,應當及時對名單進行調整。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納稅人予以處理。
十二、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納稅人取水計量的規范性進行檢查,并結合日常監管工作和已有工作成果,加快建立完善取水計量檔案,進一步擴大取水在線計量覆蓋面。在日常取用水計量監管中發現納稅人符合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量情形的,應當在納稅申報期結束前通知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并向納稅人出具當期取水量核定書(附件2)。納稅人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三、此前已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省可暫維持原有征管模式不變,并在試點期間逐步按現行辦法規定調整。具體事宜由相關省稅務機關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十四、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秶叶悇湛偩株P于水資源費改稅后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
2.取水量核定書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一 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 |
稅款所屬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納稅人名稱: |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
稅源基礎采集信息 |
稅源編號 | | 取水許可證辦理情況 | □已辦理 □未辦理 |
取水許可證編號 | | 取水口所在地 | 市 縣/區 鄉/鎮/街道 |
取水口具體地點 | | 取水許可發證機關 | |
取水許可發證機關行政級別 | □流域級 □省級 □地市級 □縣級 □其他 | 取水許可有效期限 | 年 月至 年 月 |
水源類型 | □地表水 □地下水 | 特殊取用水類別 | □水力發電 □冷卻取用水 □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發電量計征)□水源熱泵 □疏干排水(直排) □疏干排水(回收利用)□農村人口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 |
取用水行業 | □農業 □特種取用水 □城鎮公共供水 □其他行業 | 是否屬于水資源 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 | □是 □否 |
年計劃取水量 (立方米) | | 年許可取水量 (立方米) | | 適用稅額等次 | |
稅源信息變更生效日期 | 年 月 日 | 稅源信息注銷日期 | 年 月 日 |
申報計算明細 |
序號 | 稅目 | 子目 | 計量單位 | 上期累計取用水量 | 本期實際取用水量/發電量 | 合理漏損率 | 本期計稅取用水量/發電量 | 本期累計取用水量 | 累計超許可/超計劃取水量 | 累計超許可/超計劃比例 | 適用稅額 | 本期應納稅額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 | | | | | | | | | | | | |
減免稅計算明細 |
序號 | 稅目 | 子目 | 計量單位 | 減免稅性質代碼及項目名稱 | 本期減免稅取用水量/發電量 | 適用稅額 | 減征比例 | 本期減免稅額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1 | | | | | | | | |
填表說明:
稅款所屬期限:納稅人申報水資源稅所屬期的起止時間,應填寫具體的年、月、日。
稅源基礎采集信息
本部分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取水許可證相關信息,在首次申報時或變更稅源基礎信息時填寫。納稅人有多個取水口的,應分別采集稅源基礎信息并分別申報。
1.“稅源編號”:該項由稅務機關通過征管系統根據納稅人的取水口信息自動賦予編號。納稅人首次申報或新增取水口的無須填寫。當納稅人發生稅源信息變更情形時,在修改稅源采集信息時須填寫該項。
2.“取水許可證辦理情況”:根據納稅人取水許可證辦理情況,在“已辦理”和“未辦理”選項中勾選一項。
3.“取水許可證編號”:有取水許可證的納稅人,須按照取水許可證上載明的編號填寫;無取水許可證的納稅人,可不填寫此數據項。
4.“取水口所在地”:填寫取水口所在地的行政區劃信息,須詳細到所在街道鄉鎮地址。有取水許可證的納稅人,須按照取水許可證上載明的取水地點所在街道鄉鎮地址填寫;無取水許可證的納稅人,按照實際取水地點所在街道鄉鎮地址填寫。
5.“取水口具體地點”:填寫取水口所在地的具體地點,如“某某水庫”“某某河流某處”。有取水許可證的納稅人,須按照取水許可證上載明的取水地點填寫;無取水許可證的納稅人,按照實際取水地點填寫。
6.“取水許可發證機關”:有取水許可證的納稅人,須填寫批準發放取水許可證的發證機關;無取水許可證的納稅人,可不填寫此數據項。
7.“取水許可發證機關行政級別”:勾選取水許可發證機關對應的行政級別。
8.“取水許可有效期限”:有取水許可證的納稅人,須填寫取水許可證上載明的有效期限(起止);無取水許可證的納稅人,可不填寫此數據項。
9.“水源類型”:取用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等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勾選“地表水”;取用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水資源的,勾選“地下水”;一張采集表中只能選擇一種水源類型。
10.“特殊取用水類別”: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稅目稅額表中對應的特殊用水類型進行勾選,如“水力發電”“疏干排水”等。特殊取用水類別與取用水行業不能同時勾選。
11.“取用水行業”: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稅目稅額表中對應的取用水行業進行勾選,如“城鎮公共供水”“其他行業”等。取用水行業與特殊取用水類別不能同時勾選。
12.“是否屬于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在“是”或“否”中勾選一項。
13.“年計劃取水量”: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取水計劃填寫;水行政主管部門未下達取水計劃的,填寫0;未辦理取水許可證的,無需填寫。
14.“年許可取水量”:按照取水許可證上載明的年取水量填寫;未辦理取水許可證的,無需填寫。
15.“適用稅額等次”:按照分地區或其他分類方式確定的稅額標準等次勾選。
16.“稅源信息變更生效日期”:填寫稅源信息變更的詳細生效日期。
17.“稅源信息注銷日期”:填寫該稅源信息的納稅義務終止日期。
申報計算明細
本部分適用于申報計算水資源稅的納稅人填寫。
1.第1欄“稅目”:按照實際取用水類型填寫“地表水”或“地下水”。
2.第2欄“子目”:填寫同一稅目下不同的取用水行業或取用水類型,如“農業”“其他行業”“水力發電”等。
3.第3欄“計量單位”:填寫本期計稅取用水量或發電量的具體單位,如“立方米”“千瓦時”等。
4.第4欄“上期累計取用水量”:填寫納稅人當年截至上個申報期已申報實際取用水量的累計量,由系統自動計算生成。
5.第5欄“本期實際取用水量”:填寫納稅人本期實際的取用水量。疏干排水納稅人填寫實際排水量;按照耗水量計征的冷卻取用水納稅人填寫實際耗水量。
6.第6欄“合理漏損率”:填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公共管網合理漏損率,原則上由取用水行業為城鎮公共供水的納稅人填寫。
7.第7欄“本期計稅取用水量/發電量”:填寫納稅人本期計稅取用水量或計稅發電量。其中,城鎮公共供水本期計稅取用水量=本期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由系統自動計算得出。
8.第8欄“本期累計取用水量”:填寫納稅人本年度累計取用水量。計算公式為:本期累計取用水量=上期累計取用水量+本期實際取用水量,由系統自動計算得出。
9.第9欄“累計超許可/超計劃取水量”:填寫納稅人本年度累計超出許可/計劃取水量的水量。計算公式為:累計超許可/超計劃水量=本期累計取用水量-年許可/計劃取水量,由系統自動計算得出。
10.第10欄“累計超許可/超計劃比例”:填寫納稅人本年度累計取用水量超出本年度許可/計劃取水量的比例。計算公式為:累計超許可/超計劃比例=累計超許可/超計劃取水量÷年許可/計劃取用水量,由系統自動計算得出。
11.第11欄“適用稅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稅目稅額表中對應的適用稅額填寫。
12.第12欄“本期應納稅額”:填寫本期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本期應納稅額=本期計稅取用水量/發電量×本期適用稅額;其中,超許可/超計劃取用水量部分的應納稅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水資源稅超許可/超計劃應納稅額計算公式計算;由系統自動計算得出。
減免稅計算明細
本部分適用于申報水資源稅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填寫。如不涉及減免稅事項,納稅人不需填寫,系統會將“本期減免稅額”默認為0。
1.第1欄“稅目”:按照實際取用水類型填寫“地表水”或“地下水”。
2.第2欄“子目”:填寫同一稅目下不同的取用水行業或取用水類型,如“農業”“其他行業”“水力發電”等。
3.第3欄“計量單位”:填寫本期計稅取用水量或發電量的具體單位,如“立方米”“千瓦時”等。
4.第4欄“減免稅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有減免稅情況的必填,按照稅務機關最新制發的減免稅政策代碼表中最細項減免性質代碼填寫。
5.第5欄“本期減免稅取用水量/發電量”:填寫減免稅項目對應的取用水量或發電量。
6.第6欄“適用稅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稅目稅額表中對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填寫。
7.第7欄“減征比例”:填寫減免稅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免稅項目的減征比例按100%填寫,由系統根據納稅人選擇的減免稅性質代碼和項目名稱自動帶出。
8.第8欄“本期減免稅額”:填寫本期應納稅額中按規定應予減免的部分。計算公式為:本期減免稅額=本期減免稅取用水量/發電量×適用稅額×減征比例,由系統自動計算得出。
附件2 取水量核定書 單位:立方米 |
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章) | 取水量核定書編號 | |
納稅人名稱 | | 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核定取水量所屬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核定日期 | 年 月 日 |
序號 | 取水許可證辦理情況 | 取水許可證編號 | 取水口所在地 | 取水口具體地點 | 稅源編號 | 水源類型 | 取用水行業或特殊取用水類別 | 是否屬于水資源 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 | 年許可/計劃取水量 | 核定情形(原因) | 核定取用水量 | 備注 |
1 | □已辦理 □未辦理 | | | | | □地表水 □地下水 | | □是 □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納稅人簽章 | | 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人簽章 | |
稅務機關受理人簽章 | | 取水量核定書下達日期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