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和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2號
注釋:全文失效。參見: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14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失效。參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資產管理公司改制,促進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現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印花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其所屬企業之間,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免征契稅。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照章征收契稅。
二、對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資本金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對改制后再增加的資本金涉及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